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建设工程法律知识系列三十七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是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出现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与质量保证金无关。缺陷责任期一般短于保修期。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济南工程欠款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508888884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