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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纠纷判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纠纷判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纠纷判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判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202311月,发包人(甲方)B与承包方(乙方)A先后签订《XX某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合同约定:“将XX市某室外附属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工程内容包含地坪、排水及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乙双方代表现场签字后确认;甲方按照审计决算结果下浮5%给予乙方结算(工程款在工程完工后付至70%,竣工验收结算后6个月内付至97%3%作为质保金按照建筑工程规范条例执行);承包方式乙方采取全包方式一次性包定全部工程范围内的人工、材料、质量、工期、安全;工程保修2年,从竣工验收(或入住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发出维修通知24小时内,乙方必须到现场进行维修,若超过48小时,甲方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金中扣除。”补充协议约定:“根据外网合同乙方购买的消防管材一批和水暖管材一批,甲方按乙方实际购买的票据拨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前,A已先行进场施工,施工中,双方因工程款给付、管材质量等问题产生分歧。对A完成的工程量,双方未予结算,202416日,AB送达一份某外网结算书(施工报审结算造价为3,436,256.25元)。A多次索款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案涉工程现已交付使用。审理中,B202412月申请对A负责施工的地坪、散水、管沟、化粪池、路沿石等已完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XX某丙公司于2025526日作出XX造(鉴)字第2025XXXX号《造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某室外附属工程已完工工程量造价鉴定确定性意见造价为1,634,009.02元;争议部分的造价A主张实施内容为871,429.08元,B主张实施内容金额为57,846.82元。B花费鉴定费44,100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A支付工程款3,436,256.25元(当庭变更为:支付工程款2,909,630.39元且对该工程享有优先权);2.判令BA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436256.25为基数,从202416日开始按照年利率4.75%A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付清之日为止);3.本案鉴定费用由B承担。

B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A支付管材及返修工程费68,806.5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AB签订的《XX某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B就案涉附属工程交由A施工,双方未约定合同总价款,后A依约进行施工,案涉项目现已投入使用,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A要求B支付工程款2,909,630.39元及对该工程享有优先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A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909,630.39元为基数,从202416日开始按照年利率4.75%A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付清之日为止)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本案鉴定费用如何承担。4.B要求A支付管材及返修工程费68,806.5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A要求B支付工程款2,909,630.39元及对该工程享有优先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一)工程价款的确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对已完工工程项目造价鉴定,双方无争议部分价款为1,634,009.02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鉴定报告中有争议三项费用,认定如下:1.关于采暖管材。经鉴定,A已购采暖管材价值为158,285.44元,B因管材不符合图纸要求,仅使用了其中价值57,876.82元的管材,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根据外网合同乙方购买的消防管材一批和水暖管材一批,甲方按乙方实际购买的票据拨付给乙方。”双方已约定“按实际购买的票据”拨付款项,A据此要求B给付采暖管材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B关于管材不符合图纸要求而不予付款的辩解意见与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2.关于余土外运费。在鉴定现场勘验中,施工现场仍存在余土堆积情况,造价鉴定已对A实际施工情况进行确认,A庭审中不能证明土方外运14公里的事实,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A要求给付余土外运费用186,517.7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3.关于混凝土费用。庭审中,A认可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由B承担混凝土货款526,625.86元并当庭在诉讼请求中放弃该费用,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庭审中确认,在订立混凝土购销合同时,A预付货款40,000元,B预付货款60,000元,A要求B给付预付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造价鉴定书中工程价款一审法院确定为1,832,294.46元(计算:无争议部分1,634,009.02+管材158,285.44+混凝土40,000)。案涉工程仍在质保期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按照审计结算结果下浮5%给予乙方结算,竣工验收决算后6个月内付至97%3%作为质保金按照建筑工程规范条例执行”“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对B要求工程款应按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果下浮5%并保留3%质保金的辩解意见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A要求给付工程款1,688,459.35元(具体计算:1,832,294.46元×0.95=1740679.741740679.74×0.97=1688459.35)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关于A主张对该工程享有优先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涉工程为附属工程,其工程性质上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A主张案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B主张案涉附属工程相对于整个工程属于配套使用、无法单独折价拍卖的辩解意见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关于A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问题。AB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付标准,A主张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双方对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产生分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在A施工后,双方就质量问题产生争议,致使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实际已无法实现,一审法院依法确认付逾期付款损失自当事人起诉之日起计算,对A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利息可自其提起诉讼之日即20241030日,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关于鉴定费用44,100元如何承担的问题。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程度进行分担。A主张工程结算价款为3,436,256.25元,B坚持主张工程结算价款为1,173,391.24元,依据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确认未给付工程款为1,688,459.8元,根据双方诉求比例程度分担后,A应承担鉴定费34,060元,B应承担鉴定费10,040元。关于B要求A支付管材及返修工程费68,806.5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发出维修通知24小时内,乙方必须到现场进行维修,若超过48小时,甲方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金中扣除。”B发现质量问题需返修时,应按约定通知对方维修,B在未通知对方维修而自行进行返工,致使庭审中无法确定维修项目和返工费用,B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B要求A支付管材及返修工程费68,806.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B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A给付工程款1,688,459.35元;二、BA给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688,459.35为基数,自2024103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年利率3.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三、本案鉴定费由B承担10,040元,由A承担34,060元,鉴于B已先行垫付鉴定费,A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B给付应承担的鉴定费34,060元;四、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B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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