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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解除总承包工程合同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解除总承包工程合同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纠纷解除总承包工程合同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纠纷解除总承包工程合同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纠纷解除总承包工程合同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解除总承包工程合同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解除总承包工程合同,2021AB签订《XXXXXX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XXA发包的XXXXXX区项目的建设,价款暂定1.6亿元,工期365天,开工日期按监理单位开具的施工进场通知书日期为准。20211130日,B进驻案涉园区。A202262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721日取得以B为承建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228月,监理人下发开工令。20239月,一审法院作出(2023XX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判决AB签订的《XXXXXX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书》于2022121日解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BA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373日立案受理,B起诉要求A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A申请追加XX某有限公司及D为第三人,之后又撤回对D的申请,一审法院经其申请追加XX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A提起反诉,要求:一、B赔偿各项损失暂定19774739元(具体详见计算清单,相关停工损失等以评估鉴定为准,另行变更确定;对于土方额外损失140万及XX资金1000万,保留诉权,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二、案件诉讼费用、评估鉴定费等由B承担,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B申请进行造价鉴定,A申请对B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专项审计。一审法院委托XX省某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委托XX中天国强会计事务所对某XX局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专项审计。一审法院于202464日作出(2023XX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一、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B工程款5713099.46元(利息支付以5713099.46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237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A的诉讼请求。

A(招标方)和B、某丙公司(投标方)在一份落款时间为2023117日的《施工招标回复确认书》上签章,在B盖章处签字的是姚某,在某丙公司盖章处签字的是夏某和张某。该确认书对工程施工和付款节点以及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第三至七条内容分别为:确认书需在2023117日下午400前签订,且投标方需于二日内即19日下午400前向市住建管理部门完成施工备案登记。双方约定2023128日(年初七)上午900开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宜对接与准备,包括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的中标通知书、现场进驻、办公室交接、施工合同的签订、法定的双方所需资料的提供、投标方与监理单位的对接等且双方约定在202325日前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并约定于正月十六正式开工。投标方同意项目竣工验收于20231230日完成。投标方同意在202325日前于(与)招标方签订施工合同,并于三日内向招标方转付合同保证金500万元(其中包括投标保证金50万元)。该确认书第十一条内容为:原施工承包方的施工量无需投标方支付现金,投标方同意按实际接受与认可:现场临建部分(可用),投标方同意按市场价接受,但招标方要向投标方提供与原施工单位一致的清单及价格表。

AB和某丙公司在一份落款时间为202324日的承诺书上盖章,该承诺书内容为:A:关于贵中心XX项目,经过贵司与我方双方多次沟通,我司真诚希望承建贵项目,经我司认真讨论,向贵中心各位领导提出以下请求,望给予批准与支持:1.正式合同签订后二日内向贵中心交纳五十万元,款到账后领取合同。2.交接进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贵中心交纳伍佰万履约金。3.我方在此承诺,在约定时间内资金不到位,此合同自动作废。

202328日,BA转账50万元,汇款时备注的附加信息为“XX小镇项目保证金”。

A(发包人)与B(承包人)签订《案涉合同》,约定由B承建案涉项目,工程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土建及装修、给排水及消防、人防等),配套附属工程(道路硬化、室外给水、室外排水、室外消防等)及室外装饰工程,室内装饰工程等。合同书关于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以及合同签订日期的记载均为空白,但约定实际开工日期按监理单位开具的施工进场通知书日期为准。合同书记载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为程某,具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合同专用条款关于项目保证金约定为:承包人现金转账五百万元,承包人逾期缴纳项目保证金,本合同自逾期之日自动解除且发包人不退还承办人缴纳的招标保证金。《案涉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有如下内容: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约定,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有关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认定,使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约定,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对验收合格的已完成工程部分按照价款的70%结算,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20231116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以B为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证记载的工程名称为XXXXXX--2#建筑,西大门、北大门、地下室。合同工期为2024120日至2026120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G

202326日,B、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在一份《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上盖章,合同书记载发包方为B、某丙公司联合体,某甲公司为承包方,约定案涉项目的工程劳务由承包方承担,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合同书第十四条有如下手写的内容:如发包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约定,由某丙公司承担最终的清偿责任。某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向B账户汇款50万元。

后某甲公司以B、某丙公司、李某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某丙公司、李某偿还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并申请了诉讼保全,缴纳诉讼保全申请费327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在撤诉申请中称已收到B退回的保证金50万元,以及诉讼保全费用3270元。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裁定予以准许。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AB签订的《XXXXXX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书》;2.判令B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B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A退还项目保证金50万元,并承担该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2.A承担本诉及反诉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解除总承包工程合同,虽然A在与B签订《案涉合同》时尚未解除与B的施工合同,但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案涉合同》应属有效合同。不过双方签订的《施工招标回复确认书》等文件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处断双方纠纷时应予以综合分析评判。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A要求解除《案涉合同》,B表示同意,这是双方行使民事权利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认定该合同于B收到起诉状之日即2025115日解除。

A要求B支付违约金500万元的理由,其在诉状中称是“多次通知B进场施工,B以各种理由拒绝,导致案涉工程至今处于停工状态”。但根据《施工招标回复确认书》中“原施工承包方的施工量无需投标方支付现金,投标方同意按实际接受与认可:现场临建部分(可用),投标方同意按市场价接受,但招标方要向投标方提供与原施工单位一致的清单及价格表”的约定,AB的施工量以及现场临建,负有提供经B认可的清单及价格表的义务。虽然A举证了多份通知证明其在2023年底及2024年初多次催促B进场施工,但并未提供符合约定的清单及价格表,监理单位也未向龙辉公司发出进场通知。AB的工程款纠纷,相应的工程造价在2024411日才由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于202464日作出一审判决,A不服判决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1114日作出终审判决。对于“半拉子工程”,厘清与原施工单位的各种关系并依法确定相应的工程造价,妥善处理与原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单位的义务。在B的工程造价得到有效认定之前,应当认定B进场施工条件尚不完全具备,B作为营利法人,持审慎态度不愿进场施工,不宜认定为违约行为。

B虽与某甲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该行为并未被认定为违法分包。且B和某甲公司均未进场施工,不会因为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给A造成损失。故A要求B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以上规定,A收取的50万元“投标保证金”应退还BB作为建筑施工专业公司,应对承建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考察,其在进场施工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与某甲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失之仓促,没有履行应有的审慎义务。其在可预期的时间内不能进场施工,也未退还收取的50万元,致使某甲公司起诉,即使B承担了相应案件的诉讼保全申请费3270元,也不应认定为是A给其造成的损失。B举证的G等人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以及劳务费支付凭证,只能反映其为相应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支付劳务费用的情形,在B未进场施工,相应人员没有到岗的情况下,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因A的行为给B造成的损失。故对B要求A赔偿损失10万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解除总承包工程合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一、AA(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XXXXXX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书》于2025115日解除;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三、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A(集团)有限公司50万元;四、驳回A(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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