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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连带赔偿保证金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连带赔偿保证金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连带赔偿保证金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连带赔偿保证金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连带赔偿保证金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连带赔偿保证金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连带赔偿保证金,202496日,原告A(乙方)与C(甲方)签订《水电安装合同》,双方就住宅小区的水电安装、消防及弱电预埋工程承包事宜达成一致,约定:工程名称:XX,工程地点:XXXX区人民检察院北,签订合同之日起,交纳保证金10万元等。202491日,原告通过第三人F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保证金10万元给C。后因合同未履行,原告向该分公司索要该保证金未果诉至该院。另查明,被告C由被告B2024614日设立,负责人系被告D。再查明,2024810日,被告B与被告D、被告E分别签订《连带担保协议》,约定被告D、被告EC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期限为自相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A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和被告2连带赔偿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10万为基数从202491日按LPR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1、被告2赔偿实际损失共30388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1、被告2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连带赔偿保证金,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原告AC签订的《水电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因C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原告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确认,C收取的保证金10万元,应当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关于原告请求经济损失,由于该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原告主张房租、人员工资、过路费、办公家具等实际开支30388元,非为合同履行的合理支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以支持。

关于B是否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故本案C作为分支机构,其所承担的债务应先以其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被告B承担清偿责任.被告B的辩解不成立,不予以采纳。关于被告D、被告EC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问题,被告B与被告D、被告E分别签订的《连带担保协议》系在案涉《水电安装合同》签订之前,本案案涉债权尚未成立,数额亦未确定,对本案案涉债权的担保不成立。C、被告D、被告E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连带赔偿保证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A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为基数,自20249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B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被告C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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