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救济(五)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救济五)

                           ——建设工程法律知识系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应当赔偿。根据最高院解释,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包人承担。对于不是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造成实际损失的过错方承担。承包人停工、窝工是由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与合同效力无关,该责任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也应当采取不就措施,减少停工、窝工时间,避免损失扩大。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济南工程欠款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508888884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