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救济(二)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救济二)

                           ——建设工程法律知识系列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一、举证责任主体。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逾期等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张赔偿负有举证责任,如承包人就停工、窝工等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张赔偿的承担举证责任。对方抗辩要求减免或者不承担责任的,应当举证。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济南工程欠款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508888884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