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救济(二)
——建设工程法律知识系列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一、举证责任主体。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逾期等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张赔偿负有举证责任,如承包人就停工、窝工等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张赔偿的承担举证责任。对方抗辩要求减免或者不承担责任的,应当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