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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救济(一)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救济一)

                          ——建设工程法律知识系列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条最后一句规定的对造成的损失有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因无效合同应负返还或折价补偿外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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