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买卖合同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 导读:济南买卖合同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买卖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买卖合同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买卖合同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买卖合同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10月28日,A、B之间签订33份硅酮密封胶买卖合同,总计货款12319815.99元,A尚欠货款2677949.95元未支付。其中双方于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4月25日签订了十份合同,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5月7日期间B向A提供了包括中性硅酮密封胶在内的货物,其中A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中性硅酮密封胶(A提交的对账单中用黄色标注部分,包括2022年12月10日价值101579.40元的中A1黑银灰,不包括2023年4月25日的货物)总价为2714081.43元。 2023年4月26日,A向B发送索赔函一份,载明因B提供的硅酮密封胶存在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为中C灰,重量为6031.4kg),要求B赔偿经济损失124245元,B盖章确认。 2023年5月30日,A向B发送索赔函一份,载明因B提供的硅酮密封胶存在质量问题(规格型号包括中C银黑、A3灰、中C黑A3银蓝A3浅灰,总重量为17708.60kg),要求B赔偿经济损失421518.50元,B盖章确认。2023年6月20日,A向B发送索赔函一份,载明因B提供的硅酮密封胶存在质量问题(规格型号包括A3灰、中C银黑,总重量为3488.10kg),要求B赔偿经济损失84414元,B盖章确认。2023年7月20日,A向B发送索赔函一份,载明因B提供的硅酮密封胶存在质量问题(规格型号包括A3灰、中C灰、A2黑银灰;胶水总重量为19946kg;包材成本总计为231843.50元;海运费120000元),要求B赔偿经济损失629010.18元,B盖章确认。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24日的三份索赔函B未盖章确认。2023年7月19日,A(乙方)与B(甲方)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书》一份,载明:“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致,针对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21日期间,甲方生产的A1档次黑银灰产品出现表干慢,保质期变短,导致乙方伊朗客户两个货柜产品无法销售,就此事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赔偿包材费用:430251元;2.补偿运输报关费用:340006元;3.补偿A1档次胶浆重量28412kg;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赔偿金额合计:770257元,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补偿A1档次胶浆28412kg,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为一次性补偿金额更正为:718661元......”。 济南买卖合同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2023年5月8日、2023年9月4日后、2023年9月10日、2023年11月23日、2023年12月2日,A分别与其客户即案外人XX某有限公司、林某、XX贸易公司XX办事处、XX某有限公司、XX某有限公司(张某)签订《赔偿协议》五份,载明因密封胶质量问题(密封胶挤出来半小时不能结皮、挤出来的胶条放24小时不能正常固化)造成货值138250元、220190.40元、436806.40元、405000元、336312元的损失,A同意以予以补偿。 2023年7月31日、2023年11月15日,A分别向其客户即第三人Ruben、沈XX赔偿中性硅酮密封胶36000支(原合同中货值16920美元)、14400支(原合同中货值43200元)。 审理过程中,A申请对B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向其提供的中性硅酮密封胶进行质量鉴定。经该院委托,2024年3月28日,XX某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1.抽查的20个样品中,A2黑银灰(编号202304130371)和A2黑银灰(编号202305060171)2个样品的深固化符合合同约定,其余样品的深固化均不符合合同约定;2.所有样品的表干时间(20分钟内结皮)均不符合合同约定。 另查明,A认可尚欠B货款金额为2677949.95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十份《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M/Y2022008、M/Y2022009、M/Y2022010、M/Y2022011、M/Y2022012、M/Y2023001、M/Y2023002、M/Y2023003、M/Y2023004、M/Y2023006);2.判令B退还已支付货款2646611.94元;3.判令B赔偿A包材成本、运输费等损失2485777元;4.判令B支付A律师费120000元;5.判令B赔偿A工人加工费597529.30元;6.判令B赔偿鉴定费186000元。 B反诉请求:要求A支付B货款2677949.95元。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A与B之间的硅酮密封胶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面履行合同。根据XX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可认定B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向A提供的中性密封硅酮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B辩称,选取的鉴定样品并非其提供的产品,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该院认为,A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涉买卖合同由案外人周磊发送给A,合同中加盖有B印章,B认可该印章真实性,故应当认定案外人周磊系代表B,取样时,B工作人员认可样品系周磊提供,应当认定选取的样品为B提供;其次,B虽然提出样品的外包装系其他厂家名称,但B员工于2023年4月28日上午11时45分发送给A员工的图片中的样品外包装与鉴定取材时的样品外包装一致,B上述辩称,该院不予采信。B还提出,鉴定意见书第5页中载明“合同编号为2022009中未发现A1黑银灰......”等内容,可以证实其提供给A的产品中没有上列产品,对此,A解释称,双方发货、结算并非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数量及型号,双方最终结算标准是B向A发送的发货明细及双方确认的对账单,因此每一批发送过来的货物型号,不能与合同编号完全—一对应是正常现象;该院认为,根据A提供的发货明细可以看出,B并非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及数量发货,因双方签订多份合同,多份合同存在穿插履行的情况,故发货时间与合同不能完全—一对应属正常情形。综上所述,B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A的损失如何确定,A主张,B应当返还对账单中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B向A发送的中性密封硅酮胶的货值,并赔偿A分装该货物所需的包材、人工费用及海运费;该院认为,B提供的货物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不能据此认定全部货物给A造成了损失,A可向B主张的损失应以其受损范围为限。根据现有证据,该院确定A的损失为:①B确认的四份索赔函中的金额1259187.68元(已包括海运费120000元),②A在第三人XX某有限公司(张某)、林某、XX贸易公司XX办事处、XX某有限公司、Ruben、沈XX所受的损失(按A与第三人间的货值计算,故该金额包括胶水成本、包材费用、人工成本等,赔偿给第三人Ruben、沈XX的货值根据A提供的原合同确定为161640元)金额1559948.80元,A在第三人XX某有限公司所受损失,因双方确认时间为2023年5月8日,该时间后双方曾四次确认索赔函,该院有理由认为该款项已包括在四次索赔函或一次性赔偿协议中,故该部分不再计算入内。其余4份赔偿协议及向第三人ruben、沈XX的赔偿(共6次赔偿)均发生在2023年7月31日后,而双方最后一次确认索赔函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该6次赔偿的损失该院予以确认;③A为本案支出鉴定费186000元,因B提供的货物确存在质量问题,故该损失亦应由B承担;④律师费120000元,因本案案情复杂,律师费属于A维权的必要支持,结合案件标的,收费标准合理,该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A的合理损失该院确定为3125136.48元,应由B赔偿。A尚欠B货款2677949.95元,A应承担支付责任。A辩称,B的反诉请求已超过本诉范围;该院认为,双方之间在业务往来期间连续签订了数十份合同,且根据查明的事实,A存在穿插发货的行为,不宜将A主张的十份合同单独处理,故对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一、B应赔偿A货物损失、海运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25136.48元;二、A应支付B货款2677949.95元;三、上述第一、二项相抵后,B应赔偿A货款447186.53元,款限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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