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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费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费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费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费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费,BA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A20241月起为B的布匹进行染色加工,共计加工3405匹,加工后重量99094公斤,产生加工费489834.74元,其中“安踏条”24486.20公斤,加工费122431元;“鸿细条/鸿细格”34652.30公斤,加工费173261.50元。上述加工物色胚均已发给BB将上述色胚大部分卖给第三方后裁剪成裤子,现出现案涉布匹发黄的现象,B认为系A的加工工艺导致,要求赔偿损失,遂成诉。

另查明,经本院组织双方现场勘验,在XX某有限公司C5仓库内存放有“安踏条”“鸿细条/鸿细格”布匹共计297匹(双方认可每匹30公斤)。大部分包装完好,包装内有标签,经A辨认系其公司的标签,但认为该标签亦可能系事后放入包装袋内,故对上述297匹布匹是否为其公司加工不予确认。

同时查明,经B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XX省某研究院对上述库存的“安踏条”“鸿细条/鸿细格”布匹进行鉴定,于2024111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1.案涉产品存在明显发黄情况,其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T22848-2022《针织成品布》最低等级合格品要求;2.案涉产品存在明显的发黄情况,为耐干摩擦色牢度和耐贮存色牢度差造成,为染色工艺不良造成。B为此支出鉴定费40000元。经B清点,XX某有限公司C5仓库内存放的“安踏条”“鸿细条/鸿细格”布匹共计297匹,因鉴定损耗6匹,现存291匹,B自述该损耗的6匹的残值由其承担。

再查明,经A申请,鉴定人曹某、专家辅助人陈某到庭接受质询。鉴定人曹某对A及专家辅助人陈某的问题作出回应,并表示“鸿细条/鸿细格”的耐干色牢度虽符合国家标准,但该标准仅为最低标准,实际上布匹的色牢度仍然较差,且A在进行染色加工时未考虑到布匹的材质问题,导致出现色迁移而使布匹在贮一段时间后发黄,与产品的色牢度有关。B202462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后):一、判令A赔偿B损失1210007.70元(其中坯布损失872329.6+193928.1=1066257.70元、客户要求的赔偿损失14/条×10000=140000元、仓库存放费暂计3个月150000÷12个月×3个月×10%);二、判令A退还加工费214237.24元;三、判令鉴定费40000元由A承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费,A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B支付加工费275597.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5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费双方加工合同关系已由双方予以确认,该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确认。存放在XX某有限公司C5仓库内的“安踏条”“鸿细条/鸿细格”布匹297匹,经现场勘验,大部分包装完好,包装内的标签经A辨认系其公司的标签,故确认上述布匹系经A染色加工的案涉布匹。A认为该标签亦可能系事后放入包装袋内,理据不足,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该情况,不予采信。

根据案涉鉴定意见书,已经确认案涉“安踏条”“鸿细条/鸿细格”布匹存在发黄情况,不符合《针织成品布》最低等级合格品要求,为染色工艺不良造成。A对该结论有异议,但经鉴定人员出庭,已作出了相应解释和说明,A的异议不足以推翻案涉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结论,故采信案涉鉴定意见书的结论,确认案涉“安踏条”“鸿细条/鸿细格”布匹存在发黄情况系A染色工艺不良造成。

基于上述分析,B要求A赔偿坯布损失,予以支持。经统计,AB染色加工的“安踏条”24486.20公斤、“鸿细条/鸿细格”34652.30公斤。案涉鉴定意见书认定库存的该两种品种布匹因A染色工艺不良造成布匹发黄,而A在庭审时亦陈述全部案涉布匹的加工工艺均相同,故可推定A染色加工的“安踏条”“鸿细条/鸿细格”布匹均因染色工艺不良造成布匹发黄,B要求赔偿全部该两种品种布匹的坯布损失,予以支持。关于坯布损失的金额,双方均认可坯布价格以19/公斤予以计算,予以照准。关于重量,B主张为51380.60公斤(40898+10482.60),A在庭审质证时对数量予以认可,予以确认,故上述“安踏条”“鸿细条/鸿细格”坯布价值为976231.40元(51380.60公斤×19/公斤)。关于残值,A同意自行提走存放在XX某有限公司C5仓库内的“安踏条”“鸿细条/鸿细格”布匹计8910公斤(297匹×30公斤/匹),对该部分布匹不再计算残值;对剩余42470.60公斤,根据双方对残值单价的陈述并参考市场价格,酌定6.5/公斤计算,金额为276058.90元。又因B自愿承担因鉴定损耗的6匹的残值,该金额在总金额中予以扣除。综上,A应赔付699002.50元(976231.40-6×30×6.5-276058.90)。

关于加工费的问题。根据双方庭审时的陈述,案涉加工费共计489834.74元(214237.24+275597.50元),经统计“安踏条”“鸿细条/鸿细格”的加工费共计295692.50元(122431+173261.50元),“安踏条”“鸿细条/鸿细格”因加工工艺不良存在质量问题,B要求不予支持该部分加工费,予以支持,故其应付加工费为194142.24元(489834.74-295692.50元),其已经支付214237.24元,差额20095A应予退还。而A要求支付未付的加工费275597.50元,不予支持。

B已经支付的鉴定费40000元,因鉴定结论显示本案的质量问题系A染色工艺不良造成,故鉴定费40000元由A承担,由A支付给B

关于B主张的客户要求的赔偿140000元,因其陈述该损失尚未发生,不予支持。关于B主张的仓库存放费,理据不足,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费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判决:一、A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B699002.50元;二、A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B加工费20095元;三、A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鉴定费40000元;四、A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向B提取“安踏条”“鸿细条/鸿细格”布匹291匹,B应予配合;五、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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