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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支付物业费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支付物业费

   导读: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支付物业费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支付物业费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支付物业费,原告系XX市某物业服务单位,被告系原告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原告与XX市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承包协议》。原告依照物业承包协议,对业主服务后,依法收取业主服务费,收费标准:住宅每月1.2/平方米、商铺每月1.5/平方米、写字间每月2.3/平方米,被告商铺面积分别为183.58平方米、207.09平方米、236.79平方米,总计627.46平方米,2022116日至202496日被告拖欠物业费20706元未付,原告主张19941元。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9941元、滞纳金2058元,共计2199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支付物业费,原告B作为XX市某物业管理单位,实际履行了主要的管理义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原告的服务,且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之规定,故该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19941元物业费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滞纳金一节,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目的是督促义务方适当履行义务,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因此,本案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由于原告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仍有改善空间,且按原告所主张的计算方式违约金过高,而物业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支付物业费,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B2022116日至202496日物业费19941元;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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