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偿还劳务费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劳务合同纠纷偿还劳务费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劳务合同纠纷偿还劳务费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劳务合同纠纷偿还劳务费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偿还劳务费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偿还劳务费,2022年6月,A找到B在167团建设农用机井,施工完毕后,双方补签《机井建筑合同》,约定项目类型为农用机井建筑(不包括机并配套设备),建设地点在167团,机井规模暂定200米,机井造价为172000元(200米*860元/米),开工日期为2022年6月5日,付款方式为“按照工程进度分三次付款,合同签订时先预付机井凿井总造价的30%,井孔打成后付50%···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从拖欠之日起,甲方应承担欠款部分5%/日的滞纳金,如拖欠三个月,乙方将起诉法院,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另查明,该项目于2022年6月底竣工,7月已投入使用。A已向B支付30000元。 再查明,2022年7月的LPR(一年期)3.7%。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偿还劳务费142000元,利息按1.2%月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偿还劳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根据该规定,本案中B按照A的要求完成机井建设工作,本案应当为承揽合同纠纷。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A是否应当向B给付承揽费142000元的问题,根据B向本院提交的《机井建筑合同》,A作为发包方向承包方B发包农用机井建筑项目,B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机井的建设工作并向A交付,且该机井亦试水成功并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B与A签订的《机井建筑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现B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机井建设工作,A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承揽费,因庭审查明,A已支付30000元,未付款项为142000元,故对B主张A给付剩余承揽费14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A在庭审中主张其与B签订的《机井建筑合同》还另有“原始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A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B主张的利息的相关问题,本院认为B主张的违约损失“利息”实为资金占用费,《机井建筑合同》第七项的约定,如未按时付款,甲方将承担欠款部分5%/日的滞纳金,如果按照该约定,A将承担每日7100元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以及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B诉请A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年利率28.8%)支付违约金,本院仍然认为违约金过高,涉案项目交付的时间为2022年6月底,正常投入使用在2022年7月,A本应当在2022年7月将款项付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查明2022年7月的LPR为3.7%,综合考虑A的违约行为等情况,本院调整违约损失计算的年利率为5%。故对B主张A给付以14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年利率28.8%)的诉请,本院部分支持,即A应当以142000元为基数按照5%的年利率给付自2022年7月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偿还劳务费, 综上,原告B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给付承揽费142000元;二、被告A以142000元为基数按照5%的年利率向原告B给付自2022年7月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三、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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