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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水泥款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水泥款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水泥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水泥款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水泥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水泥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水泥款,AB处购买水泥,A2022830日出具工票,工票上载明:“C广场水泥款肆万零伍某(40505元),C(代付)、A”,C未在工票上盖章或签字确认,对该工票不认可。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C立即给付原告水泥款人民币40505元,A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C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水泥款,该案所称“工票”,实为欠条,“工票”的出具人AB均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一审法院予以认可。A“工票”上自己书写的“C(代付)字样”,未得到C的认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C明确表示不承担该笔债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主张C代付,一审法院不予认可,C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给付水泥款,判决: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B水泥款40505元;二、驳回BC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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