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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表见代理纠纷

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表见代理纠纷

导读:济南欠款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民间借贷表见代理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欠款纠纷案证据,济南欠款纠纷律师参加欠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表见代理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表见代理纠纷,A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忽略了BC原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D对外能够代理CB的代理身份,认定A未提供证据证明D代理C收款,认定事实有误。(二)A并非“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本案诉讼,CBD也没有对其所抗辩的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作出合理说明,且原审法院并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综合判断,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即使C等主张未授权D代收案涉借款,但A已经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D系代收案涉借款,原审法院未依法认定D的代理行为对C发生法律效力,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不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适用情形,一审法院引用本条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B在脱离C实际控制人身份后仍向A表示愿意偿还案涉借款,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与C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对B在案涉借款中的身份认定有误。(五)即便原审法院认为CB未实际收到款项,其二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并未将AD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剥夺了A的辩论权。(六)案涉借款的出借人A系新加坡人,不能苛求其能够完全认识并理解中国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B提交意见称:(一)A单方面主张其向D转账2000万是案涉借款,并推测D有权代C接受款项,但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原审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及A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没有支持A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二)原审判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法院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无不当,也不存在其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情形。此外,在AC不存在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其主张B作为债务加入而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显然也不能成立。(三)原审判决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本案系因A无法证明借款事实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并非因AC存在其他法律关系。A对案涉借款的主体、原因、用途等细节内容模糊不清且前后矛盾。各方当事人虽有短信沟通的习惯,但唯独这样一笔高达2000万元的借款却没有任何书面的沟通记录和授权材料,A直接转账给第三方自然人且备注为“往来款”还不做任何确认,以上事实细节均不符合常理。A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C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A在再审申请中主张原审判决未能支持其将B个人的借贷合意及于C,并非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判决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无不当。法院也不存在剥夺A辩论权的情形。(二)C从未与A达成借款合意。BC是两个独立主体,不存在人格混同,B的意思表示无法及于C。(三)即便《借款合同》有效,A也无权要求C偿还借款本息。D收取2000万元并非A主张的案涉借款,D不具备有权代表C收取款项的权利外观,收取2000万元不构成对C的表见代理,收款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应及于C

D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D无权代表CB,也未受BC委托收取案涉借款,案涉借款关系与D无关。(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A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贷关系已经实际发生,其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三)A在原审中已经明确请求权基础,AD之间不存在未查明的法律关系。本案一、二审程序合法,没有剥夺A的辩论权。

裁判理由

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表见代理纠纷,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审查A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

首先,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C收到了《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A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次日向D银行账户转款2000万元。A主张其交付给D2000万元款项即为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但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D具有代C收取该2000万元款项的权限。A主张D构成表见代理,D的代理行为对C发生效力,但A所提交的证据仅能印证BD关于2014年底至2015年其二人帮助A处理股权转让事宜、DA存在其他业务往来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D具备代理C收取2000万元借款的代理权外观。而且,作为商事活动主体,A对于大额借款应当具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所主张的相信D有代理权的理由与合理的认知水平不符。

其次,A提交的BD之间短信往来、AB谈话录音等证据所体现的内容,难以认定BD曾认可AC之间存在案涉2000万元的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中由A签字办理的2000万元转款凭证载明“往来款”而非C“借款”,该情形与借款常理不符。原审判决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在A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D2000万元转款系基于C的委托或者指示、无法证明案涉借款实际交付C,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判决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A未能证明本案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故其关于原审判决剥夺其辩论权利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表见代理纠纷,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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