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高速公路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高速公路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筑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高速公路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高速公路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款纠纷,2019年4月4日,A(发包人)与C(承包人)签订《XX高速公路(XX大道-XX高速)工程第七标段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价为183232678元。其中项目专用条款17.6.3约定如有审计部门对本工程进行审计,结算金额以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12月31日交工验收并于2022年1月投入运行使用,目前案涉工程结算尚在进行中。 CXX高速公路(XX大道-XX高速)工程第七标段项目经理部与A工程部共同盖章出具《XXXX新区建设投资集团建设项目中期支付凭证》,确认XX高速公路(XX大道-XX高速)工程第七标段截止2022年11月8日本期完成且应付金额为4503669元。被告公司案涉工程工程部辅助人员G、H签字确认。该款项为中期进度款,一审庭审中,A陈述未支付上述款项。 2024年4月8日,C(债权转让方、甲方)与B(债权受让方、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内容载明甲方将对A剩余债权中的1004800元转让给乙方。 2024年3月7日,CXX高速公路(XX大道-XX高速)工程第七标段项目经理部向A致函,内容载明C将与A的工程尾款中的1004800元债权转移给B,用于支付其单位在XX高速七标的材料费用。该函件于2024年4月送达A。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A给付工程款1004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高速公路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款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C与A之间的债权数额是否确定;2.债权转让行为是否对A有效;3.A应否承担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CXX高速公路(XX大道-XX高速)工程第七标段项目经理部与A工程部为C及A的内设机构,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运作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C和A承担,故其双方确认的中期付款凭证中的应支付金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该款项为中期进度款且付款条件已成就,该款项数额足以涵盖B主张的债权受让金额。 关于争议焦点二,如上所述,债权转让协议虽为C项目部盖章,一审庭审中,C对债权转让行为予以认可,且该债权转让给B后已经履行对A的通知义务,故B与C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该债权转让行为对A产生法律效力。据此,B向A主张付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据此,B主张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B主张自起诉之日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高速公路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款纠纷,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10048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4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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