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钢厂除尘改造安装施工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钢厂除尘改造安装施工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钢厂除尘改造安装施工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钢厂除尘改造安装施工工程款纠纷,2021年2月5日,D与A签订《设备安装及设备材料采购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HR××××009)约定,由D负责XX某某XX有限公司炼钢厂一次除尘改造安装项目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管道材料吨位按照实际进行,前期按照350吨测算,多出部分按照实际钢材的市价作为新增(目前为4,700元/吨);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445,000元;C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签字。后,A与B签订协议,约定A曾与D签订“设备安装及设备材料采购分包合同”,合同号为HR××××009,项目名称为“XX某某XX有限公司炼钢厂一次除尘改造项目安装”,合同代理执行人为C(身份证号11010319********),合同金额6,445,000元。因合同执行方和具体执行人要求,在支付给D预付款和执行款,合计900,000元之后,剩余合同的执行(5,545,000元金额及项目施工范围)转移至B,在现有工程施工状况下继续执行,继续履行。合同号为HR××××001。2021年2月20日,B与A签订《设备安装及设备材料采购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HR××××001)(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由B负责XX某某XX有限公司炼钢厂一次除尘改造安装项目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总价为5,545,000元,其中安装费3,060,000元、管道费2,445,000元、油漆费50,000元。合同总价包含所有工程内容的材料费、人员工资总额、施工费、增值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的固定价格,上述价格在合同期内不随市场条件和施工情况变动。施工中需要增加管道和支架,按照每吨4,700元测算,由B供货,按照进场地磅重量测算。现场优化造成的工作量变动,不作为增量的依据。付款方式:合同号签订后,合同定金340,000元(管道费用);第一套设备改造(含第一套管道、第一台风机、第一套OG系统),3月20日开始OG改造,第一套设备改造全部工程完成时间节点3月31日完成。(1)支付管道费用43,0,000元、油漆费50,000元,合计480,000元。(同合同定金一起支付)。(2)机械装备费250,000元。(3)辅材费、措施费、现场倒运费250,000元。(4)屋顶管道上顶后完成后,支付250,000元。(5)管道安装、OG系统、风机安装改造完成,支付250,000元。第二套设备改造(含第二套管道、第二台风机、第二套OG系统),4月20日开始OG改造,管道预制和安装在此前开始,第二套设备改造全部工程完成时间节点5月1日完成。(1)支付管道费用430,000元。(2)辅材费、措施费、现场倒运费80,000元。(3)屋顶管道上顶后完成后,支付430,000元。(4)管道安装、OG系统、风机安装改造完成,支付510,000元。第三套设备改造(含管道、风机、OG系统),5月20日开始OG改造,第一套设备改造全部工程完成时间节点6月1日完成。(1)支付管道费用430,000元。(2)辅材费、措施费、现场倒运费80,000元。(3)屋顶管道上顶后完成后,支付430,000元。(4)管道安装、OG系统、风机安装改造完成,支付510,000元。湿电设备管道(100米)、支架和阀门安装(交界点为湿电进出口管口,包含焊接),支付210,000元,完成后支付165,000元。质保金1年,为450,000元。 合同签订后,B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B于2022年3月20日停止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后,A委托案外人对案涉工程施工完毕。A与B尚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也未进行结算。A直接向B支付工程款3,594,438元。根据C的申请,A代付材料款2,426,018.02元,代付农民工工资和其他零星采购1,577,924.60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返还超付的工程款本金3,555,638.52元及利息(以本金3,555,638.5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C就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B、C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费、保函费、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A变更诉请为:1.判令B支付超付的工程款和税收损失合计4,219,106.2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219,106.2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2.判令C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B、C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告费等。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钢厂除尘改造安装施工工程款纠纷,A与B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由B负责XX某某XX有限公司炼钢厂一次除尘改造安装项目施工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之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各自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B已于2022年3月20日停止对案涉工程施工,且案外人已经对案涉工程施工完毕。诉讼中,A陈述已经为B垫付材料费、人工费、吊装费、采购费等费用共计6,194,438元,根据提供的证据其垫付款项除A直接向B支付工程款3,594,438元外,其他均为向案外人支付,无法确认上述向案外人支付款项为涉案工程为B垫付款项,故A主张要求B返还超付工程款和税收损失合计4,219,106.2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C在涉案工程中的地位问题,A主张C在涉案工程中系挂靠经营关系,结合原一审中C的陈述及本案的相关证据,无法认定C在涉案工程中系挂靠经营的关系,A应C申请向案外人支付款项,A可据证向C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钢厂除尘改造安装施工工程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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