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欠付的蔬菜价款纠纷 导读: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买卖合同支付欠付的蔬菜价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欠付的蔬菜价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欠付的蔬菜价款纠纷,2022年9月1日,B向A通过微信发送一份菜价单。A自2022年9月起从B处采购蔬菜用于餐饮经营。每日菜品由A在双方共同微信群聊中提前预订,由B根据订单采购并送至A指定地点,即AXX城店,随货另附销货清单,载明供货的品类、数量、单价,由A验收货物后签字确认,作为双方对账结算的凭证。双方每月月初就上一月份账单进行核对,由A于对账当月支付货款。经对账2022年9月菜款23250元,A于10月11日付清;10月菜款52740元,A于11月12日支付抹零后价款52700元;11月菜款78556.9元,A于12月21日支付抹零后价款78500元;12月菜款46264元,A于2023年1月9日支付抹零后价款46200元。 2023年1月1日至28日期间,B按照以上交易习惯,根据A订单要求向A指定地点供货,经A确认过的销货清单显示货物总价为137550.4元。后A未再向B购货。至本案一审庭审之日,A未支付2023年1月货款。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A向B支付欠付的蔬菜价款137550.4元;2.请求判令A向B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37550.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3年2月1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欠付的蔬菜价款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A应当支付货款的金额;二、A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计算方式。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分析如下:A与B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相对稳定的交易习惯,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B均应按照交易习惯履行各自的义务,在B按照A要求提供货物后,A未能在次月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虽2023年1月份供货未经双方对账,但对账单系以《销货清单》作为依据双方并无争议,B诉请A按照2023年1月份全部《销货清单》支付货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关于A抗辩认为应当以2022年9月1日B向其发送的菜价单作为计价依据的意见,明显不符合双方对合同实际履行的惯例,且不符合菜价随市场变化而产生浮动的客观情况,A作为餐饮行业从业者对此应为明知且对菜价的浮动应当有所预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第二,关于A认为菜价过高的意见,某某店铺的经营策略和范围,菜品的质量要求和进货渠道,以及季节和气候变化等因素均影响菜价,故其提供的同期某某(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货单、XX店收货单、XX叶菜供货单,无法证明B存在恶意涨价行为。且《销货清单》已经A确认,根据既往交易习惯,系对货物及相应价格的确认,至于菜价的变化是否由货物签收人员传递至店铺经理,系A的内部管理问题,不应作为否认《销货清单》签字效力的理由。第三,关于菜价浮动的告知。B作为菜品供应商,相较A对菜价变化在信息获取上更加直接,在2023年1月份菜价与2022年9月的报价存在较多差异的情况下,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更新报价并通知A。故一审法院酌情在全部货款的基础上予以减少,在1355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因A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及对合同的履行情况,酌定A支付自2023年3月1日起,按照同期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未付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欠付的蔬菜价款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货款135500元;二、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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