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解除入股协议返还入股投资诉讼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解除入股协议返还入股投资诉讼,2017年8月27日,A与B、C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1.A入股x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资11万元整(十一万元整)。xxXX有(由)三方(姓名:C,身份证号120106198610××××姓名:B,身份证号:120111198606××××姓名:A,身份证号:12010219********)三方组成;2.三方合作期限以租房期限五年为准;3.三方收益与责任平分;4.未尽事宜协商解决;5.签字打款之日起生效。(2017年9月1日生效)。协议上印有A、B、C三人身份证正面并有三人签字捺印。同日,A通过招商银行XX分行XX支行账号为6225********的账户向B账户支付三笔款项合计11万元。三方共同以xxXX公司的名义共同经营。2017年9月27日,xxXX公司支付12万元装修费用于房屋改造、线路改造。xxXX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股东B和C各认缴出资5万元。2019年5月27日,xxXX公司注销。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A与B、C签订的入股《协议》,并判令B、C返还A入股投资11万元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A自2017年8月27日至全部入股款支付完毕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B、C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解除入股协议返还入股投资诉讼,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1.A与B、C法律关系的确认;2.A与B、C之间的协议书是否满足解除的条件;3.A主张的11万元投资款及相应利息是否应由B、C返还。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A与B、C之间的法律关系,A主张为股权纠纷,B、C主张为合伙关系。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A与B、C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予以确认。A主张其签订协议是要入股B、C的公司,但案涉《协议》中虽有“入股”二字,协议内容中却未涉及任何与公司或股权有关的约定,且后续也未进行股东登记、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故该“入股”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入股。《协议》中第三条明确约定三方收益与责任平分,从《协议》的履行情况看,A负责中国舞蹈的教学、收费、考级,C负责教授跆拳道,B负责接待咨询,A与B、C三人实际系以xxXX公司的名义共同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无论是A与B、C签订《协议》的约定内容,还是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均体现的是法律规定的个人合伙所具有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的特征。故《协议》应认定为三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伙协议。 关于A与B、C之间的协议书是否满足解除的条件,案涉xxXX公司已经于2019年5月27日注销登记,B、C陈述在注销前xxXX公司由于亏损无法继续经营,A也与B、C协商过希望退出《协议》。因双方以xxXX公司的名义共同经营,现xxXX公司已经注销,双方合伙事务的基础已经不存在;A与B、C之间的合伙事务已经无法继续进行,该《协议》已丧失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和可能性,A请求法院解除其与B、C于2017年8月27日签订的《协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B、C提出因A未共担亏损而拒绝解除合伙协议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本案在移送一审法院受理前已经由XX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向B、C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协议》解除的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解除入股协议返还入股投资诉讼,关于A主张的11万元投资款及相应利息是否应由B、C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A与B、C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履行后,须先行清算合伙债权债务,后再处理内部纠纷,进行盈亏分配。现A在合伙账目未经实际清算,合伙经营期间盈亏不明的前提下,主张B、C返还A11万元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A自2017年8月27日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期间的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A与B、C之间的清算事宜,双方应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解除入股协议返还入股投资诉讼,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原告A与被告B、C2017年8月27日签订的《协议》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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