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房屋租赁合同返还原物纠纷案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房屋租赁合同返还原物纠纷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房屋租赁合同返还原物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房屋租赁合同返还原物纠纷案,2014年7月22日一审法院受理原告E诉被告X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大厦、B、E、F、G房屋租赁合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X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A、A金牌XX商务酒店、E、F、G将坐落XX市XX区XX路XX号的用于经营A金牌XX商务酒店、XX饭店、D、XX市和XX、XX夜总会的房屋腾空交还原告E(具体情况以原告提供的示意图为准)。”XX公司、A、B、E、F、G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裁定:“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重审案件后,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东民重字第4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E的诉讼请求。”E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XX02民终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E不服该判决,向XX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7)XX民申XX号民事裁定:“驳回E的再审申请。”坐落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原系XX供应站,2011年8月19日,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XX国资改组[2011]24号《关于同意对XX市××组的批复》,同意由XX市XX实业总公司以接收XX交电采购供应站、XXXX采购供应站和XXXX大厦有限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为条件对上述3家企业实行兼并。2012年12月3日XX市XX实业总公司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E。2013年10月23日,坐落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E。A原系XX供应站下属企业,XX酒店及金亚饭店(后更名为B)系A的分支机构。2009年12月14日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XX国资企改(2009)226号《关于同意A整体改制的批复》同意A整体改制,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按不低于2万元价值在XX市××市场公开挂牌转让。2010年4月26日,XX供应站作为转让方(甲方)、C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XX供应站将所拥有的A100%股权有偿转让给C,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该合同载明根据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截止2009年10月31日,A资产评估价值总额18000元,负债总额0,净资产0元。该合同第四条产权转让涉及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约定:“经甲(XX供应站)、乙(C)双方同意,采用如下方式处理:按转让方案执行。(不涉及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问题)”;该合同第五条产权转让中涉及资产处置约定:“经甲(XX供应站)、乙(C)双方同意,采用如下方式处理:1、不涉及”。该合同还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C受让A的股权后即开始在涉诉房屋内经营B。 2004年1月1日,金亚饭店作为甲方,D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XX市XX区XX路XX号的金亚饭店的第六层的房屋、设备、设施及室内配有的家具、物品等交由乙方租用,租期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月金亚饭店作为甲方,D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经营地点不变,租赁面积为六层一部分700平方米,租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08年4月24日金亚饭店(出租方A金亚饭店盖章,C签名)与D(承租方D盖章,E签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金亚饭店六层分为两部分A部分北侧约700平方米的歌舞厅及B部分南侧12套办公用房约300平方米,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08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现由A、B、D(2012年12月7日吊销,经营者E)、F、XX市XX区XX歌厅(2017年5月10日注册,经营者G)占有使用,具体使用情况为:D使用B第六层;F使用B第一层的部分房屋用于经营XX市和XX(2016年4月20日核准注销);XX市XX区XX歌厅使用B三层辅楼的第一层(原XX酒店),其余房屋由A、B占有使用。E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返还XX市XX区XX路XX号6层房屋;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争议焦点为:各被告是否有占有使用涉诉房屋的合法依据。A、B、C辩称,A、B注册地及经营地均为XX市XX区XX路XX号,C在受让A全部股权后,即可在该房屋行使经营、管理、收益等权益。首先,XX供应站与C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中,XX供应站转让的为A股权,不涉及资产处置。在股权转让时,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XX供应站,而非A,转让A的股权不可能涉及XX供应站所拥有的涉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关于C所称,其在受让A全部股权时,XX供应站告知其涉诉房屋为A自用房屋一节,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其次,企业的注册地为企业成立时登记备案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作为企业对于该地具有所有权的证明,也不意味着企业对该地具有永久使用权。XX供应站及之后的E作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其财产,即有权将涉诉房屋交予A、B经营使用,亦有权将涉诉房屋收回,A、B、C无占用使用涉诉房屋的合法依据及理由。D虽曾与金亚饭店订有关于涉诉房屋的租赁协议,但于2018年5月19日到期,在此之后D已没有继续占有使用涉诉房屋的依据,关于其所称的装修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此外,D称将租金交给金亚饭店(B),但B在C受让A全部股权后由C实际控制,D亦认可在2018年1月1日签订合同之后租金实际交给C。故E主张各被告返还涉诉房屋,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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