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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工程款纠纷,C是案涉项目XX××镇××路地块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的总承包,该工程要求B施工的时候,B发现设计图纸有问题,不符合供水标准要求,无法施工,应该由B即供水单位深化设计后,根据深化设计图纸施工,BC、某丙公司协商后,最终确定由B按照深化设计图纸施工,并由B编制清单造价报财政第三方审核,B2021729日委托XX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编制的造价是866.0404万元。2021927日,XXXX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与某丙公司向B发函,函中载明:“当前,现供水、中水管网施工属于总承包(A)施工单位合同范围内,贵公司要求供水、中水管网施工由本公司实施,我公司依据施工总包合同,充分予以解释,确实无法将供水、中水管网施工单独分出。但贵公司强调,如果供水、中水管网施工不能由该公司实施,一次供水也不能提供相关服务。结合现场情况,如按贵公司提出的供水标准,需经供水部门深化设计后按深化图纸施工,为此,我公司和总承包某丁公司洽商,最终供水、中水管网工程委托给贵公司负责施工,由贵公司编制清单造价报财政第三方审核,以第三方审核造价做依据,并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贵公司表示同意,现贵公司对图纸进行了深化设计并委托第三方XX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工程量清单及造价,报价为866.0404万元,经第三方审核造价为588.51万元,现已提交给贵公司,贵公司表示第三方审核造价低,无法施工。综上,为推动施工进度,避免工期滞后影响百姓还迁,导致政府增加房屋征收过度费成本,现发函给你公司,请贵公司高度重视,依据第三方审核造价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进场施工,保障2021年冬季采暖期来临之前达到入住交房条件,望贵公司以百姓安居利益为重,抓紧施工,请贵公司接函后于202192916时前函复意见”。

2021116日,AXX分公司(甲方)与B(乙方)签订《XX区某地块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一、项目概况及承包范围,1.工程名称XX区某地块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2.工程地点XXXX区某与某交叉口东北侧,3.本项目承包范围包含的内容及界面划分:3.1.设备采购:给水、中水泵房所包含的所有设备。3.2.设备安装、安装范围:乙方负责的安装范围为:项目给水、中水泵房内设备定位组装,管道、阀门安装、室外给水、中水管道安装,主楼管井内水表及表前表后阀门安装。3.3.泵房装修:泵房内所有装饰装修工程(包括防水、贴地砖、墙砖、吊顶等)。3.4.室外给水管网、中水管网工程。……五、工程费用及付款方式。1.本工程含增值税总价6,081,092元,其中增值税税率为9%,税金为502,108.51元,不含增值税总价5,578,983.49元。2.本合同总价为完成本工程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再无其他任何付款义务。4.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本工程以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名头账户付款,甲方不按此约定付款的,其付款视为与乙方无关,产生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本工程款待业主支付甲方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供水工程业主拨付金额同比例一次性拨付乙方。需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全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甲方。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延期15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B进场施工并依据合同约定完成配套管网,202112月,BC开具了全额工程款发票6,081,092元。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工程款纠纷,BA均认可B是专业分包某小区配套供水工程,《XX区某地块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承揽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内约定的施工内容B均已完成,且案涉工程已于202271日交付用户使用。某某十局项目部于20211210日向B付款3,000,000元,C202428日向B付款1,000,000元。

另,CA的分支机构。B不具有专业分包资质。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ACB支付工程款2,081,092元;2.判令AC2,081,0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B支付自2022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AC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工程款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AC是否已经达到向B付款条件及欠付工程款的金额,二、AC之间的责任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BC签订的《XX区某地块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承揽合同》因B不具备专业分包资质而无效。BAC均认可《XX区某地块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承揽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B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且案涉工程已经交付并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AC应按合同约定价款向B折价补偿。某某十局项目部及C已经向B付款4,000,000元,尚欠2,081,092元工程款未支付。关于未付工程款利息,《XX区某地块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承揽合同》中约定“本工程款待业主支付甲方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供水工程业主拨付金额同比例一次性拨付乙方。需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全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甲方。”该约定并未明确发包人拨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条件、比例及方式,且某某十局及C亦未将其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作为案涉合同的附件,无法确定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比例,该约定不明,AC应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即202271日向B支付未付款利息,以2,081,09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二,CA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A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CB签订的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A承担,也可以C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A承担。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供水工程工程款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AA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工程款2,081,092元,并自20227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81,0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B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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