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A(乙方)与B(甲方)曾签订《2017年某某工程年度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指定乙方为2017年度某某工程定点供应商,负责协议期内甲方指定在建项目某某工程的供货、施工;合作期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2020年7月2日,双方后补签订《某某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某某2018年某某维修。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6.1本合同含税总价款为414194.88元,为含税包干性质。6.3.2工程竣工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7.1施工完成并经甲方书面加盖公章验收合格支付95%即393485.14元,工程质量保修金5%;7.4乙方于甲方每笔付款前,应向甲方交付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收到上述发票后向乙方支付相应价款,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延迟交付发票导致的任何逾期付款责任。7.5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保修期限为12个月,以整体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完善整改意见经甲方盖公章验收合格后正式移交甲方及购买人(或使用人),各方在移交书上签字及盖章之日起计算。2019年11月20日,B工作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 双方于庭后均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称,双方签订的《某某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414194.88元,双方无异议,另对合同外其他某某工程,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价款为60000元,故本案中B应向A支付的工程款共计为474194.88元。 另A于庭审中陈述,开具发票系附随义务,与给付工程款的主义务不对等,A虽未开具发票,系因B未结算,数额不确定,故暂未开票,但A随时可以开具发票。A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B立即支付A工程款539102.24元;2.依法判令B向A支付自2019年11月21日起到实际支付工程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539102.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5月25日为76849.72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由B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A、B双方签订的《某某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现双方对该合同约定价款414194.88元以及合同外某某工程价款为60000元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B应向A支付相应工程款。 关于A主张利息一节,虽然开具发票为合同附随义务,B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但案涉合同亦明确约定了B付款前A应先开具发票的义务,现A认可尚未开具,但亦称可随时开具,故结合双方陈述,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以A起诉之日即2024年5月30日为起点对其该项诉请予以保护,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关于A主张律师费、保函费一节,因系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474194.88元及利息(利息以474194.88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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