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2020年11月4日,A(发包人、甲方)与B(承包人、乙方)签订《XXXX新区住宅一期第一标段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对XXXX新区住宅15号地块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暂定工期为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8月10日,总日历工期315日历天。因不可抗力严重影响施工等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各关键时间控制点工期拖延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顺延。但甲方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其他费用责任。非上述原因,乙方未按甲方工期的要求完成相关分项工程,造成总工期延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每幢每天,并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甲方和土建的进度计划滞后,乙方无措施或无法按工期完工,或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对部分分项工程指定其他合格的施工单位施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此分项工程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该实际发生费用20%的管理费。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固定含税价款为4,704,977.61元。合同11.2.1条约定乙方不能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同意支付甲方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B提交的其陈述有A工作人员田野签字、日期为2021年10月2日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显示,合同开竣工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8月10日,合同总工期315天。实际开竣工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8月25日,实际总工期282天。一审庭审中,A不认可田野为其公司工作人员。B为证明田野为A工作人员,提交多份材料,其中又有一份《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实际开竣工日期与前述证明不一致,解释为因本份证明日期错误,A工作人员田野重新出具前述日期正确的证明。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20日消防验收合格。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审庭审中,A表示因B消防工程逾期向B发函催促并提示违约责任,同时提交《关于XXXXXX广场消防进度滞后事宜》、《关于XXXXXX广场消防安全隐患及金街剩余工程的函》及邮寄凭证予以证明,其中《函》明确载明XXXX15地块于2021年11月26日交付,消防系统问题至今未整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一审庭审中,A表示案涉工程存在转包行为,提交(2022)XX0116民初10662号案件的起诉状、传票予以证明。B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经查,案外人XX就XXXX新区XX广场消防工程及XXXX新区住宅一期消防工程第一标段工程起诉沈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B、A。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查明事实:“XX与某甲公司就XXXX新区XX广场消防工程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就XXXX新区住宅一期消防工程第一标段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某甲公司及B表示双方系合作关系,由安吉负责材料及财务,某甲公司负责劳务管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判决认为:“本案中,A系工程发包人,B系工程承包人。庭审中B及某甲公司虽表示为合作关系,从某甲公司与XX签订的合同来看,存在多层转包的情形……”。上述判决已生效。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向A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020,000元(10,000元/天*102天);2.判令B向A支付不能履行义务违约金470,497.76元(合同总价款*10%);3.判令B向A支付擅自转包违约金470,497.76元(合同总价款*10%);4.判令B向A支付反签证扣款321,657.74元;5.判令B按合同约定向A开具发票,如不能开具,则赔偿A损失。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A、B之间签订的《XXXX新区住宅一期第一标段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B入场进行了施工,但A认为B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A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的暂定工期为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8月10日,总日历工期315日历天。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20日消防验收合格。考虑到案涉工程施工期间为2020年至2021年期间,工程并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且施工期间属于全国疫情防控期间,包括XX新区在内的全国多地根据当地疫情实际情况会不定期发布疫情防控政策,疫情防控政策对案涉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系不争的事实,且属不可抗力,综合考虑疫情因素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一审法院对A要求B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A主张的不能履行义务违约金以及擅自转包的未约金。在A向B发出《关于XXXXXX广场消防安全隐患及金街剩余工程的函》中,载明XXXX15地块于2021年11月26日交付,消防系统问题至今未整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需现场确认。B未予回复并做出合理解释,B存在一定违约行为。关于擅自转包违约金方面,案涉合同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B与案外人某甲公司及XX存在转包情形,B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综上,B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根据B施工情况,一审法院酌情B向A支付违约金共计80,000元。关于A主张的反签证扣款,A一审当庭提交的签证单中记载的签证内容均无B的确认,无法证明签证中记载的工程量的发生完全归责于B,即无法证明签证内容与B的关联性,且A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证部分工程款的实际支付,故对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A主张的未开票损失,因B一审当庭表示可以向A开具工程款发票,A的该项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故对其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综上判决:一、B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违约金80,000元;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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