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合同进度款和质保金纠纷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支付合同进度款和质保金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合同进度款和质保金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合同进度款和质保金纠纷,2020年11月20日,B和A签订了《XX新区住宅某某某某某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X新区住宅某某(12、15号地块)内的某某某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施工图范围内除清单中约定按时结算的部分外,其他系统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含税总价为2,241,288.25元(含税)。付款方式:交付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移交物业公司付至合同价的80%;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7%;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两年,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全额质保金。涉案工程于2022年8月10日进行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于2024年1月18日完成了结算,审核结算总价为2,055,134.54元。涉案工程及备品于2024年8月30日移交物业,B完成维保义务。B开具增值税发票2,055,134.54元并交付A。庭审中,B、A均认可,A向B支付工程款1,793,030.6元。B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判令A立即支付B合同进度款和质保金共计262,103.94元,其中97%阶段合同进度款金额为200,449.9元,质保金为61,654.03元;2.判令A立即支付B进度款和质保金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0,449.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654.03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合同进度款和质保金纠纷,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B、A签订的《XX新区住宅某某某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B完成了工程施工义务,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结算,且质保期已经届满。A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B主张工程款及质保金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的规定。B主张工程款200,449.9元的利息,自2024年1月19日起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B主张质保金的利息,自2024年8月10日起算,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自2024年9月10日起计算。A抗辩,工程款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合同进度款和质保金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262,103.94元及利息(以200,449.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654.03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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