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赔偿因股权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赔偿因股权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赔偿因股权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赔偿因股权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B系1993年12月15日在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135万元,股东为XX市XX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额1196.8万元,持股比例38.1754%)、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220万元,持股比例7.0175%)、中国某某银行XX信托投资公司(出资额220万元,持股比例7.0175%)、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110万元,持股比例3.5088%)、某某实业发展公司(出资额110万元,持股比例3.5088%)、其他法人股及个人股(出资额1278.2万元,持股比例40.7719%)。B章程约定为:第六条,公司行业管理归口XX市XX区商业管理委员会;第七条,公司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国家、社会法人、自然人共同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公司设立方式为募集(定向)方式设立;第十六条,公司股份实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原则;第十八条、公司股份依法可以转让、赠与(公有股份不可赠与)、继承和抵押,但不得退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分红不计息,某丙公司经营效益状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采取何种分红形式,由股东大会根据董事会提出的方案予以确定;第六十九条,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1998年4月27日,A(股东代码XX)买入某某集团(股票代码XX)2000股股票,发生金额为3336.62元,1998年4月29日,A再次买入某某集团股票4900股,买入金额为8216.53元,合计持股6900股,XX省股权托管中心、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A股权证持有卡(XX),载明A持有某某集团股票6900股,托管账户号为0053********。 B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另经一审法院关联案件检索,B于2020年3月27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B股东大会未就公司清算作出决议,B经营某某者以公司名义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属于越权行为,不能认定B作出了申请破产的意思表示为由,于2020年4月26日裁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审理中,A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B按照其诉请金额回购其股权。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赔偿因股权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A通过股买B股票成为B股东,因B未能成功上市,亦多年未进行分红,现A以其受到经济损失为由,要求B以72092元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6900股某某集团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某丁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某戊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某某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某己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某庚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某辛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某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某癸公司回购其股份的事由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某甲甲公司章程,故其诉讼请求无相应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赔偿因股权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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