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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设施维修安装工程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工程律师谈消防设施维修安装工程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消防设施维修安装工程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设施维修安装工程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设施维修安装工程工程款纠纷2023525日,某1公司(甲方)与某2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XXXX剧场消防联控安监系统维修报价单》,后附维修报价单明细,合同约定,甲方将XXXX剧场消防设施维修安装及安监系统维修、屋面防水等工程承包给乙方,开工日期2023525日,竣工日期2023625日;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含税)为304409元,进场前先预付10万元,施工完成30天后付工程款189188.55元,剩余15220.45元为工程质保金;工程质量标准为经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检测为合格,质保期为1年;在施工期间,承包合同以外的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另行计算。合同签订第二日,即2023526日,某2公司收到工程预付款10万元,开始进场施工。2023619日,某2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XXXX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出具XX消检2023XX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2023625日,经XX应急管理局消防验收合格,案涉XXXX剧场由某1公司开始演出使用,但剩余工程款一直未付。202311月,某2公司将某1公司诉至XX区基层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案号为(2023)吉7503民初XX号。某1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由G代表其公司就索要工程款诉讼事宜与某2公司经营者李某某进行协商,G承诺李某某,开完发票就给付工程款,并请求其撤回该案诉讼。20231212日,某2公司向某1公司开具了发票,发票金额为304409元,与合同约定金额一致。20231213日,某2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发生诉讼费2183元。某1公司收到发票至今仍未付款。故某2公司再次诉至法院,形成本案诉讼。另查明,某1公司授权G负责与案涉XXXX剧场演出运营相关的所有事宜。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设施维修安装工程工程款纠纷关于本案是否遗漏诉讼主体问题。某1公司辩称合同受益人为长天文化公司,某2公司还应向其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合同仅对某2公司与某1公司具有约束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该辩称与法相悖,本案不存在遗漏诉讼主体问题。某2公司与某1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某2公司依约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维修,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该工程虽未经双方验收,但已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且于2023625日投入使用,并已过合同约定的1年质保期。因此,某1公司应按约定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的义务,现某2公司主张某1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204409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1公司另辩称,某2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更换维修设备的具体数量及其价值没有经过双方确认,无法核实具体的工程量。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为固定价款合同,某2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成施工及开票义务,且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一年之久,现某1公司提出工程量无法确认,于法无据,且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辩称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应急预案设计费用6000元的问题。某2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向第三方XX省腾翼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微信转账的记录,但该转账记录无法证明该费用与某1公司存在关联性。因此,对某2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第一次起诉发生的诉讼费。双方达成和解时及签订的合同中,均未对该费用作出约定,故对该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设施维修安装工程工程款纠纷,综上所述,某2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某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某2公司支付工程款189188.55元、质保金15220.45元,合计204409元;二、驳回某2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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