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以物入股承建工程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以物入股承建工程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谈以物入股承建工程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以物入股承建工程工程款纠纷,B股东共7个,其中C出资比例30%,出资额1,500万元,D出资比例15%,出资额750万元,D出资比例10%,出资额500万元,万某某出资比例5%,出资额250万元,D出资比例10%,出资额500万元,谢某出资比例10%,出资额500万元,D某出资比例20%,出资额1,000万元,7人出资方式均为货币,D某及谢某共占B比例30%,出资额1,500万元。D系D某的儿子。 2017年9月7日,C向B账户打款200万元,当天该笔款项中的145万元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9月8日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45万元。2018年4月17日,C向B账户打款100万元,当天该笔款项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2018年5月28日,C向B账户打款50万元,当天该笔款项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2018年6月16日,C向B账户打款20万元,当天该笔款项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2018年6月23日,C向B账户打款10万元,当天该笔款项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2018年7月2日,C向B账户打款40万元,当天该笔款项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C共打入B账户420万元。420万元随后均转入原告账户。 2017年9月12日,D向B账户打款100万元,2017年9月13日,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95万元,2017年9月14日,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15万元。2018年4月23日,D向B账户打款30万元,当天该笔款项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2018年6月13日,D向B账户打款8万元,当天该笔款项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2018年6月25日,D向B账户打款22万元,当天该笔款项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D共打入B账户160万元。160万元全部转入原告账户。 2017年9月19日,D向B账户打款150万元,2017年9月19日,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95万元,2017年9月25日,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50万元,2017年10月27日,D的妻子肖某向B账户打款30万元,当天该笔款项转入原告公司,2018年4月11日,D的妻子肖某向B账户打款10万元,2018年4月14日,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10万元,2018年5月8日,D的妻子肖某向B账户打款5万元,2018年5月9日,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5万元,2018年5月22日,D的妻子肖某向B账户打款105万元,当天该笔款项转入原告公司98万元,2018年5月23日转入原告公司5万元。D共打入B账户300万元,其中293万元由B账户转入原告公司账户。综上,在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股东C、D、D共向B账户转账880万元,其中873万元转入原告公司。 2017年4月27日被告B成立时,法定代表人是D某,2021年3月22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C,2023年3月6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D,财务负责人由D某变更为D,2024年8月23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D。 原告公司股东2个,其中D某持股比例60%,谢某持股比例40%,成立于2012年5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D某,在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股东C、D、D共向B账户转账880万元,其中873万元转入原告公司期间)被告公司及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D某。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以物入股承建工程工程款纠纷,另查明,2023年4月6日,在B股东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B主体建设未结算,有关主体结算由D某提起诉讼第三方进行评估”。 2023年8月1日D某主持的股东会议视频中,D某陈述“900块钱一个平方,20000平方,1900万,看D入的15%的钱一除就可以出来了。.。.。.”当C陈述“D某以物入股,D某1000万,50%”时,D某纠正是“55%”。当天会议记录主要为“D某承诺2024年8月1日前将B所遗留的未完工程全部负责施工完毕,如若不能在此时间内完成D某同意按40万一股肢股价折算扣除”;2024年8月1日前D某将本工程(基地遗留工程)竣工资料提供后,(土建、消防、工程)本公司房产证由C负责召集办理。.。.。.。时至今日,B仍有部分工程未完工。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870,31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708,102.78元(自2020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按2024年LPR利率3.45%计算),以上诉讼标的合计:30,578,412.78元;3.被告自2024年6月1日起,以未支付工程款项为基数,按照每年期LPR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利息,至全部工程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以物入股承建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中,D某作为被告的股东,同时也是原告的股东,在被告公司股东会议中,D某表示“900块钱一个平方,20000平方,1900万。.。.。.”,在被告股东争议时,D某又表示“看D入的15%的钱一除就可以出来了。.。.。.”被告各股东表示同意,经调查,D自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共打入被告账户300万元,D占股15%,以此得出被告主体工程总价2,000万元。对于原告向本院提出对涉案主体工程评估鉴定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从被告提供的2023年8月1日的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被告股东之间同意D某以工程款作为入股的对价,D某以物入股,投1000万,D某在会议中重申占股为55%,被告各股东之间同意D某以物入股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替代方式,被告认可B主体工程由D某承建,主体工程2万平方,2000万,D某以物入股。原告A向法庭提交了B的工程量清单,B员工D签收,D当庭作证签收当日并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该工程量清单上的被告公司印章无法辨别真伪,且该工程清单仅有简单的描述工程的项目数量、单价、总价及说明,无法确定工程量,原告向法庭提交了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有3张货物或服务为金属制品铝合金平开窗,备注工程名称:XX县XX基地工程,开票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其余10张发票购买方为原告公司,货物或服务名称为水泥、柴油、混凝土、钢机构等,备注一栏均无其他说明。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以物入股承建工程工程款纠纷,被告认可B主体工程由D某以物入股承建,D某未与被告B签订建设工程合同,D某未与原告A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原告A未与被告B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现起诉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否认原告诉讼主体身份,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应驳回起诉。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以物入股承建工程工程款纠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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