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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2018831日,被告(反诉原告)与原告(反诉被告)签订《XX消防工程合同》,将开发的XX小区的消防电系统、消防水系统及消防排烟系统部分发包给原告,合同第5条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价格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000000元,合同第7条约定,采取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工程总款的30%,至完成工程量的50%后支付到工程总款的50%,至完成工程量的80%后支付到工程总款的80%,至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完成后支付到工程总款的90%,结算工程后,支付到该工程结算款的100%,无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施工,于201912月竣工,2020716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辽市住建消备字2020017号建设消防备案意见书”,在此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600000元,现尚有40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2020114日,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与XX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XX消防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由XX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XX消防工程进行维修,圣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维修费123000元。202097日、2020113日、2020115日因测漏需要,向XXXX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支付合计9600元,向XXXX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费用6000元。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123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按20000元计算),以上各项共计4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A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工程未完项目及完成项目质量不合格,因维修等造成经济损失702550.68元;二、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一、未完成项目核款多少元?被告认为未完成项目核款173425.01元,原告自认未完成项目核款119932.87元。除原告自认部分以外,被告主张地下室强排泵控制开关为800/台、原告未安装防火金属桥架、未安装电源进线柜、未安装风机控制柜等,均未提出有力证据,本院以原告自认为准。关于被告主张用电费,消防工程合同2.3.2条约定,土建总包方,即被告提供施工用水、电及施工材料堆放材料间,即电费不应由原告承担。被告所诉灭火器丢失40个,无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或原告应对此承担过错。被告所诉挖掘土方费用,不属于消防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告施工范围,本院亦不予支持。二、工程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之处,核款多少元?被告主张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通过探测公司查漏,与XX消防签订维修协议,且在与原告项目经理朱迪的通话录音中,也能印证案涉消防工程个别项目存在瑕疵,这与案涉消防工程被颁发消防备案意见书并不相悖。关于查找漏点费用:被告提供的20200519日的录音中,被告方说:下周一(20200525)再找不出来,就找别人查漏,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项目经理朱迪表示同意。被告提供XXXX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097日出具的加盖相关公司印章的6000元收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3张出货单,仅有两张有XXXX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公章,本院对此两张出货单真实性予以确认,费用合计9600元;被告提供购买螺丝、逆止阀门的收据,没有公章,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以上测漏费用合计15600元,应由原告承担。关于被告主张后续又聘请了其他公司测漏维修,相关费用由于没有正规票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维修部分,被告所提供票据,只有3张为正规发票,相对方均为XX消防,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00元、13000元,合计123000元,本院予以认定。三、电视台穿线费用5000元,应由谁来承担?根据《XX消防工程合同》第2.3.1条约定,乙方(原告)具有“......完成全部消防工程所需的其他内容和服务”。通过电视台穿线,是为了消防工程所需,相关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但被告并非适格权利主体,无权向原告主张该笔费用,因此对被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当事人通过各自的工作人员一直就工程质量等问题协商沟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故原被告各自诉请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综上所述,被告(反诉原告)应当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剩余工程款40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应当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未完成项目核款119932.87元,测漏费用15600元,消防工程维修费用123000元,共计258532.87元。关于原告诉请利息,在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中第7.1条约定,“......至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完成后支付到工程总款的90%,结算工程量后,支付到该工程结算款的100%”。根据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一直拖延结算,故本院酌定,利息起算日为工程验收之日,即2020716日。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B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40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71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反诉被告)B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未完成项目工程款119932.87元,测漏费用15600元,消防工程维修费用123000元,共计258532.87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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