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通风信号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通风信号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通风信号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通风信号工程款纠纷,A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有明确的合同价款,有施工内容。再审申请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被申请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给付再审申请人。原审认为没有鉴定就不能按照合同价款给付,是主观臆想。请求支持再审请求。 被申请人B辩称,再审申请人施工的已完工程部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及相关法律规定,再结合再审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施工部分的前提下进行支付,被申请人反诉再审申请人另外支付款项具有合理性及正当性,符合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与王某某签订的两份地上地下联动工程、XX某公司签订的三防系统(通风信号)工程、与XX某公司签订的××号合同中的机房内消防设施需整改部分,包含在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中,再审申请人违约是事实,应该对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通风信号工程款纠纷,争议双方对案涉工程约定无任何签证并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B主张“建设工程安装公司撤场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其中消防系统联动、防火卷帘、水测试等均存在问题不符合验收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B应对其反驳A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关于“原被告双方均未对案涉工程申请鉴定,现无法确定原告建设工程安装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价款,原告建设工程安装公司的主张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款项30万元与事实不符,确认应付工程价款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的认定错误。A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通风信号工程款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六)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XX市XX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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