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光伏场区建设安装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光伏场区建设安装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光伏场区建设安装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光伏场区建设安装工程款纠纷,C作为建设单位的XX和XX县220MW光伏发电项目由D以EPC形式承包。D将案涉工程项目的XX220MW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站工程专业分包给E,D将案涉工程项目中的光伏场区建设安装工程和储能区建筑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A。 2022年9月27日,B(承包方)与A(发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X220MW光伏发电项目110KV汇集站工程,工程地点为XX县。工程承包范围为本期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工作量,土建工程:主要生产建筑、配电装置(设备构支架及基础)、储能基础、战区性建筑等、站内道路等前期工程(站内土方平整、围墙、大门及散水坡除外);电气安装及调试:主变压器系统、通信及远东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调试;站内材料:除110KV主变及中性成套设备、GIS系统、一二次设备及预制舱、SVG及预制舱、站用接地变、避雷器、监控、集控子站系统、关口计量表、站外光纤缆发包人提供,其余材料承办人采购。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合同价与付款方式:签约合同价为21,000,000元(含13%材料税、3%劳务费税费);付款方式和期限为进度款:开工后,每月25日以月为周期上报当月已完成工程量和工程产值,发包人在承包人上报后的5天内审核实际完成工程量和产值,每月10日并按审核完成产值的80%支付进度,全部工程施工完毕达到验收标准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验收、质保金为:工程并网发电,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通过后,双方根据最终实际完成工程量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后,以电汇方式1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工程建设目标、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工程变更、竣工验收、违约、争议等事项。签订合同后,B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A又将工程项目储能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B实际施工。2023年8月,D委托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储能区建设工程增加工程量进行审核,最终审定价格为2,991,138.18元。2024年1月,B的工人向某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A向B出具名称为某县升压站(陈某)的结算单,该决算中可以看出,某升压站合同总额23,800,000元(21,000,000元+2,800,000元),合计支付为19,663,168.22元,B庭审中认可该结算单,并认可A确认的案涉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以及已收到的款项金额。 另查明,根据已生效的(2023)新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为,XX县200MW光伏发电项目由C发包给某丙第三局有限公司,某丙第三局有限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又转包给A。张某以个人名义与A签订合同承包案涉临舍项目后,以爱某公司名义与王某签订合同转包给王某。爱某公司为一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 再查明,E与B签订的第一份采购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金额为2,491,080元,交货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于2023年1月18日E以银行转账方式给B支付材料款799,680元,于2023年3月21日E以银行转账方式给B支付材料款1,691,400元;E与B签订的第二份采购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金额为2,003,464.4元,交货时间为2023年5月27日,于2023年5月30日E以银行转账方式给B支付材料款2,003,464.4元;E与B签订的第三份采购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金额为2,008,620元,交货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于2023年6月28日E分三次以银行转账方式给B合计支付货款2,008,620元;以上三份采购合同的合同总价6,503,164.4元,E分向B支付金额合计为6,503,164.4元。 2023年1月4日,E与金XX某分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000元,于2023年1月10日E以银行转账方式给XX某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于2023年1月11日E以银行转账方式给XX某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于2023年1月12日E以银行转账方式给XX某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于2023年1月13日E以银行转账方式给金XX某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于2023年1月16日E以银行转账方式给XX某丁分公司支付劳务费1,000,000元;2023年2月24日,E与XX某分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3,000,000元,2023年3月21日E以银行转账方式给XX某分公司支付劳务费1,308,600元;2023年3月22日,E与XX某分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600,000元,2023年4月13日E以银行转账方式给XX某分公司支付劳务费2,000,000元,2023年5月12日E以银行转账方式给XX某分公司支付劳务费1,000,000元,2023年5月22日E以银行转账方式给XX某分公司支付劳务费200,000元;2023年5月27日,E与XX某分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108,750元;以上四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合同总价为10,708,750元,E向XX某分公司支付金额为9,508,600元。除此之外,2023年12月5日D向案涉工地工人发放工资,2023年12月13日E向D申请代付农民工工资1,170,000元。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A、C、D、E向B支付工程款4,136,831.8元;2、请求依法判令A、C、D、E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3,316.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36,831.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共计498天)根据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LPR公布年利率3.75%计息即423,316.8元(4,136,831.8元×3.75%×2-365天×498天));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等诉讼费用由A、C、D、E承担;以上合计为4,560,148.6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光伏场区建设安装工程款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B与A签订合同后,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B按照A的要求按照A与D签订光伏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补充协议内容又对案涉工程的储能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施工。2023年8月D对案涉工程项目储能区建设工程进行造价审核,可以看出案涉工程项目在2023年8月之前完工。B本案中主张的案涉工程项目工程款总金额为升压站工程金额2,100万元及储能区工程金额280万元,结合案涉XX升压站(陈XX)结算单可以看出A也确认该金额,因此本院对于某乙主张的其案涉工程项目的总金额2,380万元的诉求予以确认。在审理过程中,B自认称其在施工过程中通过A、D、E合计收到工程款19,663,168.22元,故其剩余工程款为4,136,831.78元。虽然A抗辩称,其未中标案涉升压站工程,因此与B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案涉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合同,其只有案涉工程的储能区建设工程分包给B,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A以未中标以及没有实际履行为由案涉劳务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况且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A与B之间对于储能区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签订合同,但其承认储能区工程由B实际施工;D本案中在两次庭审中均答辩称“该涉案工程D依法将涉案工程分包给A,并依据与A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并完成了相关支付义务”的意见以及D庭审中自述其下游分包公司为A的意见与本院已生效的(2023)新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XX县200MW光伏发电项目由C发包给某丙第三局有限公司,某丙第三局有限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又转包给A的事实互相符合;庭审中E称其在案涉工程上与某乙之间存在材料买卖合同关系,与XX某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从E向法庭提交的、三份采购合同、四份工程施工合同及其支付凭证中可以看出,该四份合同内容除了合同承包范围及金额以外其他内容一致,可以看出签订购销合同及支付货款以及签订劳务合同及支付劳务的时间阶段存在不符合常理的现象,但这些情况与B在庭审中陈述的B和XX某分公司关联公司以及B在施工过程中按照A原法定代表人曹某的指示及工程进度情况在施工过程中与E签订不同合同并取得工程款的意见相互符合,故A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A应当合同约定向B支付剩余工程款4,136,831.78元。 关于B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A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B也未向法庭提供剩余工程款应付时间的证据,综上,B所主张的A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符合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故B的A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B主张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的问题。关于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本案中,B与A签订的合同中就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承担未进行约定,且该费用不属于诉讼过程中的必要支出,故本院对B要求A承担保全保险费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本案中,B向法庭未能提供产生的关于评估费的相关证据,故对B主张要求A承担保评估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C、D、E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C、D、E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其与本案原告B没有建立直接合同关系,且审理过程中B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承担责任,故B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案涉工程承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光伏场区建设安装工程款纠纷,综上,B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判决:一、A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4,136,831.78元;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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