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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产品买卖合同支付货款及违约付款利息纠纷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产品买卖合同支付货款违约付款利息纠纷

   导读: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产品买卖合同支付货款及违约付款利息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产品买卖合同支付货款及违约付款利息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产品买卖合同支付货款及违约付款利息纠纷2016530日,C(需方,电话×××)与A(供方,电话×××)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AC供应换热机组(五万平方),型号详见合同附件,合同总价为280,000元。合同交货期:供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设备现场具备安装条件,收到需方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交货。结算方式:电汇,供、需双方经协商决定合同价款以现金、转账或支票方式结算合同价款,合同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56,000元)订金,货到现场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112,0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需方要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5%,剩余合同总金额的5%(14,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合同签订后一年,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需方要向供方付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之任一条款,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延期交货或者延期付款。若需方延期付款,将承担本合同列定总金额的0.2%每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供方,且累积计算。2016918日,C签署《设备到货现场验收单》,备注:主设备已到,部分配件未到。201662日,案外人迪某通过银行向A账户转账支付56,000元。AC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C换热机组20%订金56,000元。该份收据仅写明2016年,未写明具体日期。201769日,A通过银行向案外人某转账支付56,000元,备注为退款。2017613日,C通过银行向A转账支付56,000元。2017925日,C通过银行向A支付50,000元。201894日,C通过银行向A支付50,000元。2017612日,C签署的涉案价值280,000元的《发票签收单》。201893日,A赵某添加微信号×××,向其发送A的开票及汇款信息和营业执照。201973日,A赵某通过该微信询问陈总电话号码,微信号×××回复电话:×××(即《产品买卖合同》中C备注的电话)2020920日,《产品买卖合同》中C备注的电话×××向A赵某发送短信:很抱歉,我现在不方便接电话。2020921日,再次发送短信:赵总,XX周总电话×××你去找就可以了,不要再说我给你提供的电话。人家不让提供,我们在公司的工资还没拿完。你们最后可能还是要走司法程序。赵某回复:好的陈总,你放心,我心里有数了。202268日,A赵某呼叫上述提供的XX周总电话×××,该电话回复:正在开会,稍后联系。202277日,A赵某添加微信号×××,昵称×××,向其发送涉案《产品买卖合同》,微信号×××回复好的。2023925日,A赵某添加微信号×××,昵称张某甲,向其发送转账凭证,并要求其和会计核实账单。20231218日,A赵某通过微信与C的马某联系,赵某通过微信向马经理发送了合同原件,马经理答复我们这边核实清楚了跟您联系。赵某再次发送已付款的凭证,马经理:给你们付了多少,还有多少没付?赵某:这是有一笔私转公,我们又公转私退回去了。马经理:你们票据啥的都有吧?赵某:都有。马经理:好的,我们这边尽快核实一下情况。赵某:还欠我们12.4万元。一审庭审中,AC均认可,涉案买卖合同应于质保期满后即2017918日支付全部货款。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C支付A货款124,000元;2.请求判令C支付A违约付款利息33,020元(自2017612日至2024512日期间);3.请求判令C支付A货款124,000元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加计30-50%计算,自2024512日起支付至付清为止的利息;4.由C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产品买卖合同支付货款及违约付款利息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A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A主张的货款和逾期付款损失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一、A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系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法律及社会秩序。本案中,C自认其公司存在更换股东的情况,A作为供货商无法得知C负责人员的变化情况,C亦未出具函件告知A具体负责人员信息。上述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既可以向义务人本人提出,也可以向其代理人、保证人、财产代管人等要求履行债务。在C管理人员离职或变更的情况下,A一直积极寻找C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主张自己的权利,C虽不认可相应的人员身份,但根据A向对方发送的涉案合同或账单的内容后,对方人员均回复“好的”或“尽快核实”后置之不理,可推定这些人员系C人员,在C未向A明确具体负责人员的情况下,应视为A已向C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能够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故本案A的诉讼请求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二、A主张的货款和逾期付款损失能否支持。(一)关于案外人迪某支付的56,000元是否应当计入已付款。一审法院分析如下: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56,000元)订金,201662日,案外人迪某通过银行向A账户转账支付56,000元,AC出具《收据》确认收到C换热机组20%订金56,000元。后A主张因财务不符合规定,其公司于201769日向案外人迪某退回56,000元,该笔款项不能视为已付款。一审法院认为,该笔款虽然系案外第三人支付,但根据A出具的《收据》,其认可案外人迪某系代替C支付的款项,故该笔款项应视为C支付的款项,即便财务上不符合规定,亦应得到C的同意后再退还给案外人,现A不能提供证据证明C同意将该笔款项退还给案外人,亦不能排除A与案外人有其他交易,且C虽后续又支付56,000元,但并未备注为订金,故A将该笔款项退还给案外人的行为不能视为退还给C,该笔款项应当视为C的已付款。(二)关于C尚欠的款项。C主张根据《设备到货现场验收单》的内容和备注,再对比涉案《产品买卖合同》附件,A存在部分配件未配送,应当对扣除对应配件的价值21,570元。一审法院认为,该《设备到货现场验收单》仅是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一个单据,并非最终的结算单,后续案涉设备安装到交付使用过程中,C并未向对方提出缺少部分配件的问题,且C亦认可涉案买卖合同应于质保期满后即2017918日支付全部货款,故C主张应扣除部分配件的金额21,57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涉案合同总价为280,000元,C尚欠A的款项为68,000元(280,000-56,000-56,000-50,000-50,000)。(三)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问题。涉案《产品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列定总金额的0.2%每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供方,且累积计算。”A放弃合同约定,按照欠付款项金额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1.5倍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应自2017918日支付全部货款,即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919日计算至2024512日为:26,122.62元(68,000×3.85%×1.5÷365×2428)。对于2024512日后的欠付款项损失,应以68,000元为基数,按LPR3.85%的1.5倍为标准支付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产品买卖合同支付货款及违约付款利息纠纷,综上所述,A的诉讼请求部分不成立。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C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货款68,000元;二、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122.62元,并以68,000元为基数,按LPR3.85%的1.5倍为标准支付自20245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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