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之煤炭购销合同货款纠纷 导读: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买卖合同之煤炭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之煤炭购销合同货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之煤炭购销合同货款纠纷2022年1月1日,新疆某公司与新疆某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2份(合同编号一致:TLYA-2022-XS-101),分别约定由新疆某公司向新疆某公司购买沫煤和块煤,双方在两份合同中对货品、履约期限、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2022年2月-2022年12月期间,新疆某公司与新疆某公司进行结算,共形成21份结算单,确认新疆某公司向新疆某公司交付合计30579.95吨煤炭,应付煤款总计为21,000,265.56元。2022年2月-2022年11月期间,新疆某公司通过其(建设银行尾号0882账号)向新疆某公司(建设银行尾号0369账号)合计支付货款16,370,000元(已减去2022年5月24日新疆某公司向新疆某公司已退回的100,000元货款),新疆某公司对该金额亦认可。同时,新疆某公司就案涉合同项下合计向新疆某公司开具了166张价税合计17,721,409.44元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查,新疆某公司为本案实际支出律师费100,000元。另查,新疆某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张某系新疆某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之煤炭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新疆某公司与新疆某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新疆某公司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向新疆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21,000,265.56元-240,818.16元=20,759,447.4元;因新疆某公司提交的(供货日期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6日)期间的结算确认、发票会签单,无新疆某公司盖章确认,虽新疆某公司提交了该期间的磅单予以佐证,但磅单仅载明了送货期间、数量等信息,未约定货物的单价、金额等结算必备要素,故对于该张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对于其余20张结算单、会签单本院认为该单据上明确载明“我公司以此交付的数量、金额开具发票并结算,双方无异议,请签字盖章”。故对于20张结算单的结算日期均位于2022年与新疆某公司提交的发票等金额一致,对于该20张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于新疆某公司主张新疆某公司货款4,630,265.56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20,759,447.4元-16,370,000元=4,389,447.4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新疆某公司主张以最后结算次日2023年1月13日作为起算日期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具体计算方式本院调整如下:4,389,447.40元×158天(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6月19日)÷365天×3.65%×130%+4,389,447.40元×62天(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8月20日)÷365天×3.55%×130%+4,389,447.40元×252天(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4月28日)÷365天×3.45%×130%=260,487.85元;故对于新疆某公司主张新疆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316,396.19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260,487.85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双方在涉案《购销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负担,故对于新疆某公司主张新疆某公司支付实际支出律师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新疆某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张某系新疆某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对涉案债务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新疆某公司主张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之煤炭购销合同货款纠纷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新疆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某公司支付货款4,389,447.40元;二、新疆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某公司支付利息260,487.85元(以货款4,389,447.4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暂计至2024年4月28日,实际主张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3倍计算);三、新疆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四、张某就上述债务与新疆某公司向新疆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新疆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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