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环氧地坪施工合同劳务费纠纷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筑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环氧地坪施工合同劳务费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环氧地坪施工合同劳务费纠纷,2022年2月13日,B与A签订《环氧地坪施工合同》,A将环氧树脂地坪涂料事宜交付给B施工。合同约定“B根据A提供的规格工艺进行施工,单价16元每平方米计算,总价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施工时间从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3月1日,工程验收后,A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如有违约,B有权向法院起诉,每逾期一天,A应当支付总工程金额的5%的违约金。”合同下方B与A签字按手印进行确认。 2022年7月31日,B与A通过电话方式对《环氧地坪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费单价16元每平方米变更为20元每平方米,A承诺后期对变更部分单独制作情况说明向B邮寄。 B于2022年7月1日完成了案涉项目,A已向B支付了劳务费40,600元。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向B支付劳务费157,434元;2.判令A向B支付利息16,800元;3.判令A向B支付因索要劳务费所产生的差旅费17,794元;4.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环氧地坪施工合同劳务费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合同的性质应当如何确定,是否有效;二、A的欠付款项金额应当如何确定;三、B要求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差旅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案涉《环氧地坪施工合同》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签订的,B与A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没有具备专业的工程建设能力和资质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件,双方之间的合同为劳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B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完成约定的事项,A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开庭时,A辩称其同意支付B的劳务费,但是其认为B的劳务费应当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16元每平方米计算。A对B总完成的工作量为9632平方米予以确认。2024年7月31日双方通过电话方式对合同约定的施工费每平方米16元进行了变更,重新约定施工费每平方米20元计算。庭审中,余建荣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B的劳务费为9632㎡×20元/㎡=192,640元,扣除A已支付劳务费40,600元,A应向B支付的劳务费为152,040元。对于B要求的利息,双方在《环氧地坪施工合同》上约定,工程验收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双方对案涉劳务费没有进行最终结算,B对案涉项目已经验收的事实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对B要求余建荣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B要求A支付索要劳务费产生的交通费17,794元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B对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提交相应的发票,该笔费用是否实际产生无法核实,且B与A对于因索要劳务费产生的交通费承担义务未进行明确约定,法院对B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A应当承担剩余劳务费的支付责任。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及索要劳务费产生的费用B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环氧地坪施工合同劳务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A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B支付劳务费152,040元。二、驳回B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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