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纠纷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筑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纠纷2021年,B作为乙方,A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2021年11月25日,C与A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工程承包给A施工,约定不含增值税合同总价暂定为28,500,135.28元,增值税税率为9%,B作为A的委托代理人签订该合同。A向C开具了总额为15,760,9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双方于2023年10月29日签订付款协议,B进场施工至2022年7月份,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2023年4月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单载明的已完工程计价为:本期2,236,485元,开累15,720,263.19元,B作为分包方负责人在后附的已完工程验工计价单签字确认,该计价单上载明的开累价值为15,720,263.19元。案外人B甲于2023年4月19日在申请书签字确认,2021年12月13日,B向E微信发送金额为320,000元的宋-工资表2021年9-10月工资表、金额为270,000元的刘-工资表2021年9-10月工资表、金额为400,000元的路-工资表2021年9-10月工资表。经比对,A提供的中信银行客户回单,回单载明的人员、金额能够与上述工资表对应,上述款项合计990,000元。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4日,B向E微信发送金额为101,500元的老刘-工资表公司发放2021年9-11月工资表、金额为93,000元的盛钢筋工-工资表2021年9-11月工资表、金额为396,539元的盛-工资表、金额为103,461元盛王某某工资表、金额为200,000元路-工资表、金额为500,000元(实发工资499,099.30元、个税900.70元)宋工资表。经比对,A提供的中信银行客户回单,回单载明的人员、金额能够与上述工资表对应,实发工资1,393,599.30元,但未见实际缴纳个税900.70元的印证证据。2022年1月14日、2022年1月15日、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18日,B向E微信发送金额为2,985,500元的2021年9-11月工资表。经比对,A提供的中信银行客户回单,除工资表上的锐某外,回单载明的人员、金额能够与上述工资表对应。2022年1月18日,B向E微信发送F的信息。F中信银行客户回单载明,A于2022年1月18日向F转账60,000元,并附言:C新疆某某学院XX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工资。2021年12月23日,XX市丙公司向A开具了总额为42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2022年1月15日,B向E微信发送“指令状态:等待授权,汇款单位:A,收款单位:XX市丙公司,汇款金额:420,000元,汇款用途:采购款”,并微信发送“苏总,麻烦确认一下,这个是材料款”,A于当日向XX市丁公司转账420,000元。2022年1月16日,E向B发送戈壁料运输合同,并发送语音“B,B,你看一下你这个30万的那个运输发票,那个小冯已经拿给我了,交给我了,那个42万的,昨天发的42万元的发票,我已经拿到了,也已经交给我了……”认可通过C新疆某某学院XX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付款合计7,922,298.79元。2023年11月23日,C新疆某某学院XX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向王某甲转账付款14,700元、向裴某某转账付款35,300元。2021年10月29日,A向C新疆某某学院XX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转账投标保证金20,000元、招投标资料费200元,A认可收到了该笔投标保证金。诉讼中,A提供项目一览表,载明税管费12.366%,合计1,948,994.131元,截至2023年7月的利息为298,159.4276元,材料票可抵税额48,318.59元,投标费600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纠纷,B与A于2021年签订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A将案涉新疆某某学院XX新校区一期建设项目交由B施工的事实由双方的陈述、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等相互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A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B,双方签订的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应依法认定无效。根据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2023年4月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单、已完工程验工计价单以及A与C签订的合同封帐协议、付款协议,B已完工程价款应认定为15,760,910.4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关于已付款的认定:1.C代发7,922,298.79元及A支付的5,789,400元。B认可C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7,922,298.79元,对于A支付的5,789,400元,根据A提供的B与E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表及中信银行客户回单,能够相互印证A按照B提供的工资表、信息支付劳务费、材料款合计5,789,099.30元;2.C于2023年11月23日代A向B的工人王某甲转账14,700元、裴某某转账35,300元。C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裴某某转账付款35,300元,结合证人裴某某证言、证人代某某证言及代某某与B签订的劳务合同,可以认定代某某与B签订劳务合同,代某某组织人员在案涉工地施工,而裴某某受雇于代某某在案涉工地提供劳务,代某某欠付裴某某劳务费,故该付款应从B的款项中扣减。对于C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王某甲转账14,700元,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付款经唐某的确认以及唐某与B就案涉工程之间的关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该付款不予扣减。关于A抗辩的投标保证金20,000元、招投标资料费600元,因A认可收到了A退还的投标保证金20,000元,该款项不应从欠付B工程款中再行扣减,对于招投标资料费,根据A提供的转账记录,A于2021年10月29日向C转账支付招投标资料费200元,参照B与A签订的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的约定,招投标资料费200元应当由B负担,该款项应从欠付B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关于管理费,双方签订的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虽约定了管理费2%,但A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B,双方签订的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应依法认定无效,且A在庭审过程中陈述未参与任何管理,故管理费2%不予扣减,至于B甲签订的2023年4月19日申请书,因B甲并非案涉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的相对方,A亦未提交证据证明B甲签订2023年4月19日申请书时得到B的授权或追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税费,因B作为A的委托代理人与C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增值税税率为9%,A亦实际向C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参照B与A签订的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约定的税费10.366%以及B实际领取工程款的情况,应扣减税费计算为:15,760,910.46元×10.366%即1,633,775.98元。关于B已提供的发票及对应的税金,根据B、A的陈述及XX市丙公司向A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核算该票面税金为48,318.59元,该款项应在扣减的税费中予以冲抵。关于A提出的税管费的利息问题,因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合意,一审法院对该部分不作扣减。故应付款应计算为:总工程款15,760,910.46元-招投标资料费200元-C代发7,922,298.79元-A支付5,789,099.30元-C代付裴某某35,300元-应扣减税费1,633,775.98元+B已开票税金48,318.59元=428,554.98元,A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付款责任。对于B主张的律师费60,000元,因B与A签订的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且从具体协议内容上看,也没有写明B可以主张律师费的情形,B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B要求C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内部项目承包责任协议纠纷,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B支付工程款428,554.98元;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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