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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给付加气块款纠纷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给付加气块款纠纷

 

导读: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买卖合同给付加气块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给付加气块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给付加气块款纠纷,B通过2018年加气块出库统计上载明内容如下:单据号186210xxx,日期2018621日,数量39,单价330元,金额12870元,付款方式已付款。单据号186240xxx,日期2018624日,数量40.32,单价330元,金额13305.60元,付款方式已付款。单据号186270035,日期2018627日,单价330元,数量40.32,金额13305.60元,付款方式未付款。单据号187220063,日期2018723日,单价330元,数量38.88,金额12830.40元,付款方式未付款。单据号187220065,日期2018723日,数量40,单价330元,金额13200元,付款方式未付款。单据号187240066,日期2018724日,数量40,单价330元,金额13200元,付款方式未付款。单据号187240080,日期2018724日,数量40,单价330元,金额13200元,付款方式未付款。单据号1808020007,日期201882日,数量41.76,单价330元,金额13780.80元,付款方式未付款。单据号1808080011,日期201888日,数量39.6,单价330元,金额13068元,付款方式未付款。单据号1808190025,日期2018819日,数量40.32,单价330元,金额13305.60元,付款方式未付款。单据号1808260028,日期2018826日,数量40.32,单价330元,金额13305.60元,付款方式未付款。A20181122日在2018年加气块出库统计签字确认,并备注以上车数与方数属实。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CAB给付加气块款119196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息至付清之日止;2.CA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给付加气块款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买卖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B提供的2018年加气块出库统计表,载明单据号、日期、数量、单价,未付金额及已付金额,且A已对上述内容签字确认,可以证实BA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B已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AA剩余货款119196元未付。关于支付时间,虽BA未约定,双方也未达成补充协议,但现距A20181122日签字确认已近六年有余,A应当履行向B支付119196元货款的义务,故B主张A支付119196元货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B主张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占有资金期间的经济损失,即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BA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也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因此,占用资金期间经济损失的起算点应自B起诉之日即202495日,202495日未公布9月一年期LPR,故应按20248月一年期LPR加计30-50%计算,8月一年期LPR3.35%加计50%5.025%。综上,B主张占用资金期间经济损失应以119196元为基数,自202495日起按年利率5.02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B主张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B主张C也承担支付货款及占用资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的问题,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B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C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对B主张C也承担货款及占用资金期间经济损失不予支持。关于B主张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在本案中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关于C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日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BA未在2018年加气块出库统计表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因此,履行期限应自B要求A履行义务开始计算,即从B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开始计算。综上,本案未超过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三年的诉讼时效,故一审法院对C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给付加气块款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货款119196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经济损失(占用资金期间经济损失以119196元为基数,自202495日起按年利率5.02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C不承担责任;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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