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承揽及买卖合同支付工程材料款纠纷 导读: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买卖合同支付工程材料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工程材料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工程材料款纠纷2017年12月31日,A、B双方经对账后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C5万要回来,一半付A。2016年A欠路2.5万(备注:其中有1万查一下路农行支付A1万的回单,找到后A欠B1.5万)。2017年12月31日之前帐已此据为准。”2022年1月27日,A在此结算单中记载:以此据为准和B公司所有工资材料已核实无异议。落款处A、B均签字确认。后因B未向A提供10,000元的回单,A起诉至法院,要求B支付其欠款10,000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B向其支付欠款10,000元;2.B支付利息(以欠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B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B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A偿还其欠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A承担本案全部反诉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工程材料款纠纷A、B之间形成承揽及买卖合同关系。A、B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由B承包凿井工程后再转包给A,A亦认可欠付B工程材料款。现A主张B未向其提供已支付10,000元的回单,要求B继续支付欠款10,000元。从A向法院的提交的结算单记载的内容显示,A、B互负债务,庭审中B并未提供10,000元的回单,难以判断B是否已向A支付1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B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便B提供了回单印证其向A支付了10,000元,扣减后A仍欠B15,000元。庭审中,A认可其欠B材料款25,000元,B已经因无法找到回单,对10,000元进行了扣减,向A主张15,000元,此系B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A方的利益,法院予以支持。综上,通过本诉与反诉的诉求,A还应向B支付15,000元。关于利息。因双方结算后A未支付上述款项,确实给B造成了利息损失,现B主张自起诉之日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工程材料款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工程材料款15,000元;二、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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