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例 导读: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买卖合同纠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B、C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D向该院申请不予执行(2011)济仲裁字第XX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XX号仲裁裁决)。济南中院作出(2023)鲁01执异XX号执行裁定,驳回D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D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2023)鲁执复XX号执行裁定,驳回D的复议申请,维持济南中院(2023)鲁01执异XX号执行裁定。 D向本院申诉称,(一)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未过期限,其于2013年3月18日向济南中院提交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本案执行,该案至今没有结论,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施行,对于本案诉讼程序的选择,其并无过错。从2013年3月18日提出异议的理由看,也包含对案涉仲裁不存在真实仲裁管辖协议和虚假诉讼的意思表示。(二)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于铭义与A伪造债权转让协议和仲裁管辖协议,A没有支付任何成本。A、B与C三人串通伪造事后仲裁管辖,且遗漏重要当事人D和于铭义。D与B答应无条件给付于铭义13万方沙子,解释权在D与B。D从开采到现在没有加工净沙,赠与的明显是毛沙。当事人异口同声是净沙,直接改变了赠与条件,涉及13万方净沙市场价值的诉讼,明显伪造事实证据,是虚假诉讼。综上,请求:1.撤销济南中院(2023)鲁01执异XX号执行裁定、山东高院(2023)鲁执复XX号执行裁定;2.不予执行济南仲裁委员会XX号仲裁裁决。 B提交意见称,(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D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远超法定期限,依法应予驳回。(二)D申请不予执行的实体情形不存在。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XX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济南中院(2022)鲁01执异XX号执行裁定和(2022)鲁01民初XX号民事判决、山东高院(2023)鲁民终XX号民事判决,共同确认XX号仲裁裁决案件在程序及实体上均不存在任何可以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三)XX号仲裁裁决及争议的沙子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可以停止执行的前提条件。(四)D伪造证据,试图获取不当利益。依据(2012)XX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D获得案涉沙子的权益,因该案证据系伪造,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XX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撤销了(2012)XX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综上,请求驳回D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D申请不予执行XX号仲裁裁决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其主张能否成立。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D曾于2013年就本案执行向济南中院提出异议,主张对案涉标的沙子享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D未在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而是在2023年才提出申请,已远超出了申请不予执行的法定期限。 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重点为仲裁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虚假仲裁并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案中,D主张当事人伪造仲裁管辖协议,将其无偿转让的沙子裁决给A,但未提交相应充分证据证实。并且,D于2022年针对案涉执行标的沙子提出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济南中院已于2023年2月23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称XX号仲裁裁决损害其合法权益,也缺乏相应依据。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例综上,D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D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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