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权补偿款案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股权纠纷支付股权补偿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权补偿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权补偿款案,A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本案应予再审。理由如下: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以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这一法律外观作为实质理由来否定A对740万美元增资的权利主张,存在循环论证的错误,并未审查A的主张本身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虽然撤销了一审判决,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XX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XX号生效判决)对A主张的77%股权予以否定,并以A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A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第一,XX号生效判决并未明确不论注册资本是多少,第三人C在B的股权永远是40%,更没有否定A在增资740万美元的情况下持有77%的股权。第二,二审裁定认为“两级法院通过生效判决确认B股权比例为A占60%,XX占40%”,不讲原中方股东的出资额多少,是对基础法律事实的歪曲和剪裁。第三,二审裁定A构成重复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就A740万美元的增资问题,从未有过实体判决。A第一次起诉确权被程序性驳回,执行异议之诉中A没有确权请求,XX号生效判决也明确可另寻途径解决。二审裁定对XX号生效判决解读的释明,意在引导A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不合该判决原意。且A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缺乏法律支撑,更涉嫌不法。无论何种原因,将已经成为公司法人财产20多年的740万美元增资抽回,本质上就是抽逃出资,为法律所禁止。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权补偿款案,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主要审查A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A与B、XX省XX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C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甘01民初612号民事裁定,认为案涉股权被强制执行,该标的物处于司法查封的非正常状态,此时就标的物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故裁定驳回A的起诉。A不服提起上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甘民终7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甘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公司银行存款44422303.82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19年6月5日、6月28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向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B发出(2019)甘执恢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A认为XX公司持有的股权仅为23%而非40%,于2019年7月19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被驳回后A提起执行异议之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A无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及随附的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XX省审计局对B中方投资的审计报告》《香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B外方投资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已确定向外资审批部门XX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提交、送达,B的增资情况应报经审批及办理变更登记却未审批变更,未经工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应按工商登记的信息确认B股东出资及股权比例,从而认定XX公司的出资为400万美元,持股比例40%。该院遂作出(2019)甘民初181号民事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A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号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C通过XX省产权交易所竞得案涉股权,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已经尽到审慎义务,其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A认为C对案涉股权享有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非善意相对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A对案涉执行标的,即XX公司持有的B400万美元的出资额(40%股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基于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生效判决确认B的股权比例为A占60%,XX公司占40%,实质上已对A称其占B77%股权的主张予以否定,并据此以A再行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A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原审裁定对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XX号民事判决中“……其与XX公司的股权纠纷,可另寻途径救济”指的是A可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未办理变更登记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主张的理解,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权补偿款案,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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