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弱电材料供应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工程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弱电材料供应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弱电材料供应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弱电材料供应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2024年7月24日,被告名称从“XX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变更为“B”。 2021年10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弱电材料供应安装合同》,就位于XX市XX区XX路8号的“XXMA**项目XXX样板间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进行部分弱电材料供应及安装,合同总价为238958.22元,单价、工程量、金额以附表形式列明。工程质保期为两年,自整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结算方式及时间:(1)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60%),即/元的预付款改款用于冲抵首批货款。(2)进度款:在隐蔽工程完成后,经甲方隐蔽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即/元。(3)全部货品到达甲方项目现场,甲方再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即/元。(4)结算尾款:合同总量供应全部完成、并且经工程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后15内甲方支付至乙方结算价的97%。(5)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两年,如未出现质量返修等情况30天内甲方付给乙方结算价的3%,质保期内如出现任何方式的返修费用则优先从3%质保金里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该等返修费用则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6)付款方式:采用支票支付、电汇、支付。甲乙双方结算金额按照现场实际可计量的材料数量*合同综合单价计算(不另计损耗)。 2022年3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弱电设备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就上述项目进行部分弱电材料供应及安装,合同总价71790元。合同单价以表格形式列明。工程质保期为两年,自整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结算方式及时间:(1)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起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80%),即/元的预付款该款用于冲抵首批货款。货到达甲方项目现场,甲方支付至乙方合同价的(97%),即/元。(2)进度款:甲方支付至乙方完成量总价(/),即/元。(3)结算尾款:合同总量供应全部完成、并且经工程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后15天内甲方付给乙方结算价的(/),即/元。(4)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两年,如未出现质量返修等情况30天内甲方付给乙方结算价的3%,质保期内如出现任何方式的返修费用则优先从3%质保金里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该等返修费用则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5)付款方式:采用支票支付、电汇支付。甲乙双方结算金额按照现场实际可计量的材料数量*合同综合单价计算(不另计损耗)。 2023年1月16日,被告出具《单位工程竣工移交单》,验收意见:工程已移交甲方,后期系统调试需配合。另,写明:上述工程手续于2023年1月16日已由甲、乙单位双方办理移交完毕,认为全部工程质量标准合乎要求。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40806元。经询,现涉案工程已验收移交并投入使用。 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40806元,《弱电材料供应安装合同》已支付183374元,支付至合同价237958.22元的80%,《弱电设备制作安装合同》已支付57430元,支付至合同价71790元的80%,对于涉案工程被告一直不予结算,被告应当按照合同价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认可已支付240806元,并且在本案两个合同上存在82000元的增项,其已支付82000元,但原告未提供82000元相应耗材;涉案工程未办理结算,所以涉案工程价款无法确定,未办理结算的原因是工程验收后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具体问题是设备未进行调试,无法接入系统正常使用,但原告不予维修,现被告已自行维修,支出66597元,应当从未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X样板间精装修工程”项目应付款69942.22元及逾期利息(以69942.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即14.6%为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弱电材料供应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弱电材料供应安装合同》、《弱电设备制作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涉案工程已竣工移交,被告亦出具《单位工程竣工移交单》,认为全部工程质量标准合乎要求,虽然移交单写明后续调试需配合,但应认定原告已完成主合同义务,故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被告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原告拒绝维修导致被告自行维修产生相应费用,但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未支付的合同款项数额为69942.22元,经询问,涉案工程未进行结算,双方均不申请进行鉴定评估,亦未就工程量举证,故对于被告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本院将结合合同总价确定。关于被告主张已支付的82000元,其未举证证明系涉案合同的款项,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3%的质保金,因涉案工程尚在质保期内,本案暂不处理。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于2023年1月份竣工移交后,虽然双方未及时结算,但未结算的原因不能归咎于原告,被告未及时与原告进行结算、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但原告主张未付合同款的利息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弱电材料供应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AX项目款60000元;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A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起至被告B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