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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2014524日,被告向第三人C交付购房定金10000元,2014610日,双方签订了《定房单》,载明被告自愿购得“XX?XX”小区东单元7A户,面积为101.82㎡,单价为2602元,总价为265000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2014711日,双方签订了正式《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与定房单一致,确定房屋为XX?XX小区02幢东单元701号房。2014712日,被告B向第三人公司支付了购房款125000元。后被告B按照第三人公司的要求,陆续将购房款转至其指定的人员账户,第三人C向其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前后总共支付了购房款250000元,余下15000元购房款由于房屋迟迟未办理房产证,被告未支付给第三人公司(20241018日,被告将剩余15000元按照本院要求交付法院执行账户)。2015630日,被告B支付了装修期间垃圾清运费、物业费、卫生费、电梯费等1371.90元,并且一直居住该房屋至今。201588日,被告B支付了房屋大修基金、契税、燃气初装费、暖气壁挂炉费等共计23697元。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对XXXX社区XX小区东单元七楼701室继续执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6322日,本院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XX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C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日内支付A工程款3864123.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A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C工程款2588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原告XX*********公司于20168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C主动履行50万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订立了分期分批支付计划,本院于2016114日作出(2016XX1021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该案两次恢复执行,其中202431日作出(2022XX1021执恢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CXXXX东单元7701室房屋,即被告B从第三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被告B对此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于20241018日作出(2024XX1021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于XX县城关街道XX社区XX东单元7701房屋的执行。上述事实有(2015XX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2016XX1021216号执行裁定书、(2022XX1021执恢15号执行裁定书、定房单、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保护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本案中,被告B20145月向第三人售楼部支付购房定金,后于20147月分别与第三人公司签订《定房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时支付了首付款,这些行为均发生在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房屋之前。被告与第三人约定的交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后虽未成功办理按揭手续,但是房屋余款被告一直按照双方约定进行支付,剩余的15000元未支付是由于第三人公司迟迟未办理房产证导致的,被告在法院查封之后也及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15000元转至法院账户内。被告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第三人未办理房产证并非被告自身原因导致。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B20156月开始居住在该房屋,其居住时原告与第三人的纠纷尚未得到确认。综上,被告B属于无过错方,其物权期待权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继续执行XX县城关街道XX社区XX东单元7701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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