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纠纷,2016年12月2日,A作为招标单位中标了B作为招标人发包的XX镇B办公楼及周转房工程。2016年12月29日,B(发包人)与A(承包人)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1.工程名称XX镇B办公楼及周转房、工程地点XX县XX镇XX村;2.开工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14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3.合同价款967342.16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完成50%支付至合同价的20%,工程量完成70%支付至合同价的40%,工程量完成90%支付至合同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审计结算后,工程款付至决审价的80%,质保期满后,支付10%工程款,剩余的10%工程款质保期满后的第二年一次性无息付清期满后一次;4.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2018年11月13日,B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为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资料齐全,质量合格,通过验收。2021年12月14日,经XX县审计局咨询委托,XX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XX镇B办公楼及周转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计结果:送审造价988931.7元、审核造价928733.58元,审减造价60198.12元。此外,B仅向A支付了工程价款共计620000元,剩余308733.58元至今未支付。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B立即支付A拖欠的工程款308733.5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纠纷,另查明:庭审过程中,A与B双方自愿确定因本案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费用25000元,由B自行维修其答辩意见中所涉的问题。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纠纷,B与A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案涉工程已经经开工、竣工、交付使用并通过审计,可证实A已经履行了其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的义务,B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向A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双方明确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的给付时间及数额,B仅以A之前未及时主张权益导致现在无力支付为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相关辩解意见不予以采信,对A主张要求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因诉讼双方在庭审中对欠款总额308733.58元(审计总价928733.58元-已付工程款620000元)无异议,又一致确认应扣除25000元作为维修费用,故B还应向A支付工程款283733.58元。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A28373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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