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 导读:济南工程款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原告在1995年10月8日与XX县XX建筑工程公司约定,由原告借用资质,自行组建XX县XX建筑工程公司第九项目部,由原告作为负责人,自筹资金、债权债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004年4月23日原告以XX县XX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XX省XX县XX镇的被告所属的厂区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为生产厂房、办公楼、单身楼、锅炉房、职工食堂、化验楼及厂区内管网及道路硬化、土建图纸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自筹资金开始施工,2006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款及借款确认书,其中工程款3031262.83元,利息432316元、设备租赁费585074.25元、看护费72300元,以上共计4120953.08元,具体付款方式为以还款协议为准,同时双方约定以双方核定、审计数字为准,确认书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也未对工程进行核定和审计,多年来原告多次向原法定代表人D催要,但是均以未经过政府审计为由拒绝付款,多年来在XX县政府协调下,此事均未得到处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己建设,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确认书,原告属于实际施工人,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A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31262.83元,并支付利息432316元、设备租赁费585074.25元、看护费72300元,以上共计4120953.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看,合同的相对人是XX省XX县XX建筑工程公司,本案原告只是委托代理人;从原告提交的《工程款及借款确认书》看,乙方签字人是XX省XX县XX建筑工程公司和A等人,据此可以认定原告A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应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