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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案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案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案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案,202111月份原告对项目中的线管排堵、水电安装工程进行了施工。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内容显示在微信群“科某项目水电内部群”中对施工内容进行安排和沟通,原告、B甲、C均在该微信群中。20211211日对原告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对账,原告、B甲、D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原告已完工工程价款总额为67840元。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2021121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20221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元。202274日被告向原告表示“钱到建安了他们在走程序应该快了”。20227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0元。2022727日被告向原告表示“你把收到我钱的总数写张收据然后发我下,要交公司的”,原告回复“目前为止拿了43000元,还剩下24840元”。202319日原告询问被告剩余款项何时给付,被告回答“不清楚都交上去了,等公司安排”。202427日原告询问被告剩下的款项怎么办,如果被告不给就要起诉被告。20241031日被告向原告表示应该去起诉建某公司,原告回应建某公司只给了2000元交通费,没有支付工程款。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24840元和利息2183.26元(利息以24840元为本金,按照LPR一年期的利率为标准,自202221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715日为2183.2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庭审陈述以下内容:被告曾是在案涉工地上管理的工人,是叫B乙叫被告来工作的,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B乙从何处承接工程我方不清楚。被告只是在工地上待过一段时间,根据该B乙的指示向相关人员包括本案原告代付相关的工程款项。没有购买社保,是B乙让被告去工地帮忙,另外给点钱。

被告提交其与B”的微信记录,内容显示“B”向被告转账后,被告将款项转给包括原告在内的实际施工人。庭后被告书面回复表示“B”名字为B丙,B丙与被告为父子关系。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案,关于应付工程款及利息。从事实查明内容显示,原告已完工了案涉美的XX1号项目中的线管排堵、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在完工之后进行了交付及对账结算,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对账结算单中所列工程总价款67840元予以确认。结合原告举证已付款金额为43000元,即应付工程款为67840-43000=24840元。另,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对原告诉请从2022212日起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关于付款主体。首先,被告在微信记录中向原告表示款项系由建某公司进行安排,在原告催讨工程款的时候告知应向建某公司进行起诉。从微信记录显示,原告确实向建某公司追讨过工程款,但建某公司并未给付,庭审中被告并未举证其与建某公司存在委托代发工程款的关系,亦无证据显示原告与建某公司具有成立施工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被告表示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属于为建某公司代发工程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次,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原告系与B”成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是按“B”的要求向原告发放工程款。但从现有证据显示,“B”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沟通的记录,“B”仅与被告进行沟通,“B”既不在微信群“科某项目水电内部群”中,原告也没有“B”的联系方式,关于“B”的表述均为被告向原告表述,故原告与“B”之间缺乏直接成立施工合同的意思表示。最后,从事实查明内容显示,被告所在的微信群“科某项目水电内部群”对原告案涉工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安排,被告在对账结算单中进行签名确认,原告向被告请款,被告实际支付款项给原告,上述行为足以让原告认为被告与其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即使被告向原告表示建某公司、“B”才是真实的合同相对方,但一方面被告并未提交其与建某公司的委托关系证明,另一方面即使被告与“B”之间为雇佣关系,被告与“B”之间的父子关系,令原告认为两者之间为同一主体,具有合理性。被告的行足以让原告对成立施工合同形成合理信赖,被告与“B”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应对抗与原告之间的外部债权关系,被告可依据内部关系向相对方主张权利。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判决如下:被告B甲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248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2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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