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金及股金利息案例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股权纠纷支付股金及股金利息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金及股金利息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金及股金利息案例,A于2016年入职B,于2023年3月17日离职,B为其出具员工离职结算表,公司结算处载明:股金48000元,股金利息27760元,工资61687.74元,合计壹拾叁万柒仟肆佰肆拾柒元柒角肆分。B为其出具离职证明。A于2023年3月21日提出退股申请,法定代表人C在退股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后B一直未支付股金及股金利息。A诉至法院。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支付员工离职结算表中所欠股金人民币48000.00元和股金利息人民币27760.00元,合计人民币75760.00元。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金及股金利息案例另查明,B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A作为股东认缴出资为48万元,占股比例为3.8%,认缴出资时间为2047年6月5日,实际出资额为48000元,实际出资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金及股金利息案例,本案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案中,根据工商登记记载,A实缴出资48000元,已成为B股东。后,A虽作为B股东与B签订载明股金及股金利息的《签订离职结算表》、退股申请书。但是,根据上述规定,A退出B,应首先履行减资程序。现A虽然与B提交了退股申请书,B法定代表人 9亦同意其申请,但是尚未依法履行减资程序,其要求B返还出资,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法定情形,故A要求B支付股金48000元及股金利息277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金及股金利息案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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