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返还工程预付款案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返还工程预付款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筑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返还工程预付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返还工程预付款案,2023年4月原告通过E认识被告B,被告B了解到原告建养牛场需要建设钢结构大棚,电话联系原告协商此事。被告C从事钢结构大棚建设施工业务,2023年4月16日,原告A通过被告B,与被告C约定建设钢结构大棚,并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一份。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为:“一、工程地点、面积、价格:1.工程安装点:薛庄镇鑫合村。2.工程面积_775平方米。3.本工程安装工资承包价120平方。大大长77×75米。二:承包方式:1.本工程由乙方包工包料,按建筑面积结算。2本工程安装设备工具承包方自理。三、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元。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元。四、建设施工期间,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即签字当天生效。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对承揽的工作进行施工、安装,该部分施工工程,庭审中原被告认可已完成的工程量价值为25000元。 2023年4月22日被告C为采购建设大棚需要的钢结构与案外人D签订了《二手钢构材料购买协议》,并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购买协议的签名页面图片。2023年4月26日,原告通过其妻子刘某兰的银行卡向被告B预付工程款10万元,B微信回复:“收到钢结构大棚预付款10万元。”。后原告A认为自己已向被告交付10万元预付款,并未见到定作完成的钢架结构,且合同约定包工包料,不同意再继续付款;二被告B、C认为原告作为钢架结构的定作的主体,案外人D按要求完成钢结构的定作,原告却拒绝支付定作钢架结构的尾款是导致钢架结构无法发货的原因。双方产生争议,致使《建筑工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2023年6月15日原告A到费县公安局薛庄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告知原告通过民事诉讼解决,2024年4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法院判决解除2023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二、判令二被告退款原告预付款10万元及利息;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返还工程预付款案,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作为定作方,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准许。 关于原告要求的预付款10万元的退还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定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对所收取的预付款10万元应予返还。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认可被告已完成工程价值25000元,庭审中亦同意从预付款10万元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已实际完成的工程价值25000元应从预付款10万元中予以扣除。同时,双方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表现在:第一、合同对于履行期限、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及承揽人工作期间的监督检验、违约责任未进行约定;第二、合同对于材料的选用、质量要求、工程款(报酬)的支付、验收标准和方法等主要条款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第三、合同中已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但发生争议后,双方未能进一步达成补充协议,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在被告预付款的退还数额上应予酌情考虑。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筑工程合同返还工程预付款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七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二、被告B、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工程预付款5万元;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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