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2011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XX一期32-40#、42-47#住宅楼及2号地下车库土建、水电暖、安装等工程发包给被告。该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35.2条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若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并负责本工程的质量修复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该合同含附件3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原告开发的XX小区于2015年10月26日竣工。2015年12月4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其中载明:某乙公司依据临发改政务[2011]87号批文新(改、扩)建XX45#、46#、32#、33#、XX#、38#、34-36#、39#、40#、42-44#、47#楼工程,已经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组成的验收组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经市(县、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本机关监督,其验收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齐全,本机关予以备案。同意交付使用,请尽快完成固定资产转资。 2011年10月20日,案外人公*与原告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约定公*购买原告开发的XX房屋**号楼**号房产一套。现场交房时,涉案房屋地下室深度积水,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公*向法院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案号为(2017)鲁XX民初XX号。2022年10月8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A继续履行合同,承担修复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公*交付合格的房屋(**号楼**号房,房屋代码为1583479;XX号楼XX号房,房屋代码为1583485;);二、A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公*支付违约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A负担。A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鲁13民终88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A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2023年11月27日,原告A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案涉房屋XX小区XX号楼XX号地下室积水原因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山东省某某中心有限公司对XX小区XX号楼XX号地下室积水原因进行鉴定。2024年8月16日,山东省某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N0.JDDXX鉴定报告一份,鉴定意见:XX小区XX号楼XX室筏板以上回填土内积水(2024年7月18日),原因有:筏板局部渗漏,原地下室积水下渗未完全蒸发。地下室地面曾经积水的可能原因有:筏板局部渗漏,北窗井及南窗井顶部渗漏导致雨水倒灌,相邻104户地下室地面积水渗流至105户地面,东侧庭院集水坑积水倒灌。 综上,涉房屋2015年10月26日竣工,地下室积水系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质保期范围内,虽至今年代较为久远,但根据涉案业主等主张权利等事实,足以证实房屋在竣工后不久即出现严重积水问题,业主在交房过程中随即发现问题,此时各项设施均为初次投入使用,发生积水可排除管理维护因素。因此,应认定被告的施工原因及施工质量缺陷,系导致涉案房屋积水的唯一原因,被告应承担因此导致损失的全部责任。 综上,根据山东省某某中心有限公司某.JDD240229号《鉴定报告》105室存在的积水问题均是由于设计问题、建设单位及物业单位后期维护管理不善导致的。原告A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质量造成的损失104600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案涉房屋是否超过质保期。二、案涉房屋地下室积水的原因是否系被告施工造成,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自竣工验收至今已经超过了五年,但是在(2017)鲁XX民初XX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购房人公*已发现地下室积水,并申请XX区公证处进行现场录像公证,说明质量问题出现在质保期内,被告关于案涉房屋超过质保期的辩解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被告辩解主张,涉案地下室积水系房屋设计原因,非施工原因,并提交了(2017)鲁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法院认为,生效判决书中的裁判理由,对他案没有既判力,涉案房屋地下室积水的原因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予以确认。山东某某检测检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该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报告的鉴定分析及鉴定意见;1、涉案房屋地下室积水的原因包括多个原因,包括施工因素、天气因素和维护管理因素、施工质量缺陷、管理维护不当。2、曾经积水的时间较为久远且可能进行过维修,无法确定上述各渗漏原因的主次关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施工质量缺陷在造成地下室积水的原因中占50%的比例,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向公*交房时,公*因地下室积水拒绝收房,根据鉴定结论及法院认定,被告的施工质量缺陷是地下室积水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告应对原告逾期交房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因逾期交房而承担的违约金100000元,以及原告在(2017)鲁XX民初XX号和(2023)鲁13民终XX号案件中被法院判决承担的诉讼费用4600元,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52300元。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共计52300元。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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