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纠纷||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质保金纠纷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质保金纠纷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质保金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质保金纠纷--C(以下简称C)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2020年6月,C为原告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原告作为其代理人,授权原告以其名XX“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BXX省XX市XX县XX镇XX场项目进场临时道路工程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2020年6月26日,召开XX省XX市XX县XX镇XX项目进出场道路工程议标会,原告参会,赵某参会。2020年7月,被告与C签订XX省XX市XX县XX镇XX项目场外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地点XX县XX镇杨户台村,工程范围总长约2430.56米,包工包料,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7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8月18日,工期总天数20天,总价款1555558.4元,含增值税,包括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除此之外,被告无须向C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由原告发出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按实际发生计算,发生增加工程时,被告需作书面通知,C报价经被告确认后,C须在所增工程量完工后20天内向被告报送工程签证,否则被告有权拒收并视此增加工程不涉及到合同价款的增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15日内,被告支付至结算价95%,余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被告派项目主管赵某作为现场代表,C派项目经理H作为现场项目经理,派技术负责人G作为技术总负责人。2020年9月28日,上述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上签名。2020年10月10日,C给被告发送结算委托及承诺书,委托原告办理进场临时道路工程结算,原告签字即表示其认可,承诺结算过程中不再增补任何资料。2020年10月26日,被告通过企业网银转给C1554960元。对于上述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复印件、会议纪要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图纸会审记录复印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复印件、结算委托及承诺书复印件、凭证复印件、电子回单、发票复印件、内部控制制度、照片,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进场路路肩不包含在施工合同中,进场路施工完毕后赵某以被告名XX让其对路肩进行施工,提供证人赵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其陈述原来是被告员工,2021年7月被调离,后期在家待岗,2022年5月经劳动仲裁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给予其经济补偿,施工过程中认识原告,原告是C的代理人,完成进场路征地及道路修建,除质保金外,已结算完毕,进场路路肩需要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增补项,具体其不清楚,其无权让原告施工。2020年10月左右,出场路有施工意向,流程是征地,找施工方,征完地后必须招投标,确定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被告派一名工作人员出具勘测定界图,其口头与原告协商,2021年被告工程部介入,其不管,其让原告与工程部交接,2021年4-5月,原告通过微信、见面将征地协议给其看过,出场路没有征完地,没有招投标,没有施工,不涉及结算)、证人杨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其陈述与原告无亲属关系,找4-5个人给原告修进场路路肩,包工包料,修了一个星期,原告一次性给其人工费50000元,期间被告监理经常去,不知道原告征了多少地),被告均不予认可;主张被告给付质保金81640元,提供关于质保金转付通知[内载“关于质保金转付通知,B:我公司在修筑你公司XX市XX县XX镇XX项目场外道路(入场路)后,现在已经道路交付使用多年,也已经过了保质期,你公司应当将质保金返还我公司。但由于我公司施工过程中由A垫付了大量的资金,至今仍有拖欠,为此,通知你公司,将拖欠的所有质保金直接与A结算,并直接支付给A。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被告质证称其与C未结算,无法确定具体数额,不具有债权转让的前提;主张口头与赵某就出场路施工及租赁等相关情况达成合意,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人赵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内容同上)、投标总价、土地租赁协议、协议书、决议书、发放明细单,被告质证称出场路施工合同发送在赵某调离岗位后,投标总价是原告自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土地租赁协议等是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原告自行签订的。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全部合同款项1245549.4元;2、由被告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质保金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与C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施工合同签订后,C委托原告作为其代理人,享有进场路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的权限;工程竣工验收后,C委托原告办理工程结算;上述系C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进场路路肩不包含在施工合同中,要求被告另给付工程款67500元,提供的赵某证言中其陈述不清楚,杨某证言仅证明路肩施工情况,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质保金81640元,进场路工程已竣工验收,工程款给付之日至今已超过1年,质保金给付应属工程结算范畴,原告作为C的受托人,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此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数额有误,应为81840元,本院予以纠正。被告关于工程未结算、进场路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仅提供照片,不足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口头与赵某就出场路施工及租赁等相关情况达成合意,经审查,原告作为C的代理人,全程参与进场路工程施工,应熟知招投标、选定施工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流程,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告未提供经双方签名确认的书面合同,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未体现有关出场路的内容,赵某证言陈述有出场路施工意向,但未施工,投标总价为自制,土地租赁协议等无法证明与出场路施工存在关联性,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将出场路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主张出场路工程款、土地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质保金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A质保金818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XX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质保金纠纷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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