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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款纠纷BAXX分公司于2015年6月9日签订了《XX站扩能改造工程(站房外立面改造及内部改造)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地点:XX,工程名称:XX站扩能改造工程,约定总价款5,109,400.00元。开工日期2015年6月12日,竣工日期2015年10月30日。合同签订后,B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22年12月22日经BA双方对账确认,AB工程款合计530,000.00元。2023年1月18日,A支付B工程款200,000.00元,尚欠B工程款330,000.00元。XX站扩能改造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18日。AXX分公司已注销,由A享有和承担其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支付B工程款共计330,000.00元及利息141,260.14元(以3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7月1日利息为141,260.14元),合计:471,260.14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A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款纠纷BA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BA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B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建设工程施工,A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B支付工程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是否应向B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经BA双方对账确认后,现A尚欠B工程款330,000.00元,A应向B支付。关于A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问题。A因发包人(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向其支付,而据此顺延向B支付款项(见合同10.3条),因A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发包人(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向其支付的相关证据,A据此合同的约定而要求不承担顺延时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故根据BA双方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见合同14.1.1条),A应对尚未向B支付的部分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即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但BA均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经一审法院查明,本案XX站扩能改造工程已于2016年11月18日竣工。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酌定根据XX站扩能改造工程竣工日期的时间(2016年11月18日)作为本案工程的交付之日,视为本案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并开始起算利息。利息应从2016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即本案利息以3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关于本案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和返还问题,BA双方均未向一审法院提供案涉工程已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确认A未扣留案涉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另,A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其与业主、建设单位关于约定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证据,故本案为原、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因BA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真实合法且关联的证据,对BA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款纠纷综上所述,A应向B支付工程款330,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一、A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B支付工程款330,000.00元,并向B支付利息,即以3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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