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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1998617日,A(以下简称AB(后更名为XXB,以下简称B)签订了金属拱型波纹屋顶承包建筑安装合同,约定:AB建设安装一、二、三、四号金属拱型屋顶大厅,工程总建筑面积1122918平方米,总价款3548万余元,施工日期40天,从1998810日起至1998920日止。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及建筑规范要求,符合《金属拱型屋顶质量检验评定表》规定的数据。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大世界开发公司于1998627日向A支付工程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A即组织对所承包工程的三、四号大厅进行施工。B1998714日、727日、914日分别给付A工程款40万元、20万元、40万元,总计100万元。A完成了三、四号大厅屋顶工程后,开始对一、二号大厅屋顶进行施工。1998925日,BA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经协商,由A对三、四号大厅存在的问题给予修缮。1998926日,AB提供了关于三、四号大厅屋顶工程修整方案的书面报告。1998928日,B将施工现场停电,并于1998930日向A送达了终止合同通知。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A因无法施工而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B继续履行合同。

B1998311日由XXXX镇经济联合社和XXXXXX第二居民委员会共同投资经办,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公章是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刻制的。一审期间,B1998727日经工商登记注册。A未办理资质证书。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于1999112日作出(1998)XX经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AB所签订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无效。()A返还B工程款100万元,工程安装后拆除的彩板以及未安装放置在工地上的彩板归A所有。()B给付A10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到返还本金之日止计算)A承担60%,B承担40%。()工程损失费7965794元,A承担47794764元;B承担31863176元。()鉴定费87万元,由A承担。()XXXX镇经济联合社、XXXXXX第二居委会不承担责任。()AB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7510元,反诉费27510元,合计55020元,A承担33012元,B承担22008元。

 

二、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00424日作出(2000)XX经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撤销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XX经初宇第20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B返还A工程投入112905253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别承担。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

终审判决生效后,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428日以(2000)XX经监宇第3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三、2005819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作出(2003)民一抗字第11号民事判决:()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XX经再字第30号、(2000)XX经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XX经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XX经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七项。()A返还B已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B补偿A100707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9260元,反诉费27510元,鉴定费87000元,合计163770元,由AB各负担81885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AB在签订建筑安装拱型金属屋顶承包合同时,B没有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A作为建筑承包方亦未取得工程安装资质,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依照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当事人依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A应返还B已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B应按已经完成工程的实际价值对A给予补偿。本案工程内容是四个大厅计1122918平方米的金属拱型波纹屋顶的建筑安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A基本完成了三、四号大厅的施工,一、二号大厅也已开始备料和施工,原二审判决按工程的形象进度结合A的初始主张,认定A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总量的60%,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本案已完成的工程经鉴定为不合格工程,A依据合同约定,主张B应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24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不合格工程,一般可采取修理、加固或者拆除等办法进行处理,B在没有证据证明A已完成工程不具备修复或加固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该工程,导致诉讼中无法对其实际状况和价值进行评估,应对A实际投入本案工程的1007075元予以补偿。A主张其在本案工程实际投入了200余万元,因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不予支持。本案合同无效系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致,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B未经允许擅自拆除本案工程,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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