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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项目转包工程款纠纷案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项目转包工程款纠纷案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项目转包工程款纠纷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项目转包工程款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项目转包工程款纠纷案,2014316日,甲方A(A签署“E)与乙方B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工程地点:XX社区14#18#,工程承包范围:114#18#楼标准层、储藏室的打磨、喷漆4.5元每平方米。214#18#的楼梯,阁楼的白水泥和打磨喷漆10元每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款支付:按工程进度付款,竣工后一星期内付工程全款的80%,交工投入使用后一星期内付全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施工中乙方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施工,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A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是我签的,C委托我签的,我不是承包人,按合同工程量大约也就是一万元多一点。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项目转包工程款纠纷案原告B提供20204月其与被告A之间的电话录音,证明目的:原告向A多次催要该部分工程欠款,A迟迟不予支付,并且该工程款大概十万元左右予以了确认,并对合同的真实性也予以了认可,并没有说明该合同记载的施工项目与F之间存在着关联性,原告完成的合同载明的工程均系本案AC承包而来的工程。录音主要内容为:B:我是G,我干XX社区的1418号楼的内墙那些活,你看什么时间结算一下?你什么时间给我算算账?A:那些找谁要去?那些账你自己算算就是了。B:我自己算的是还有十万元,问题是别和您的账目有什么出入。A:你那些账还没有算呢,你得找C经理签字才行。B:我也找不到C。我去XX也找不到他。……A质证意见:是一个月前原告打的电话,是原告有意录音的,原告说是十万的量,我说没算量,原告向我要图纸,我说没有图纸,图纸在F那里,我认为起不到认定工程量的作用。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项目转包工程款纠纷案2014326日,A支付B1万元。庭审中,A提供该支款单,该支款单载明:14#18#用,一万元,14#18#楼内墙涂料,B签名、捺印。

诉讼中,原告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委托XXXX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XXXX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923日作出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XX社区14#18#楼内墙、顶棚白水泥、乳胶漆粉饰工程造价为99387.34元。特殊情况说明:对于原告在拖欠工程款计算明细中第二条、后期加项目:管道井和水电修复工程款没进行鉴定,因施工合同没有说明。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元。BXXXX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ACD连带支付欠付原告工程款89387.34元并支付利息(89387.34元为基数,从2015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鉴定费用4000元由三被告支付给原告。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项目转包工程款纠纷案,另案原告M与被告KCDXXX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711日作出(2014)XX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M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垫付的工资款156795元并偿付欠款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2925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为止),被告之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查明:2010713日被告D(即承包人)与被告XX村委会(即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被告D承建XX社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C作为被告DXX社区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对该建设工程组织了施工。2010101日被告C以被告DXX社区建设工程负责人的名义,将该建设工程中的27#31#楼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暖、卫、气、弱电、照明、安装、装饰等(普通门窗,不含外墙保温)转包给被告K具体施工。201131日被告D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被告C全权负责XXXXXX社区工程施工一切事宜。该案认为:被告C作为被告D派驻XX社区建设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其与被告K签订承包合同书的行为,系代表被告D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D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一、被告K支付原告M工程价款156795元;二、被告K偿付原告M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1567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292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三、被告XXXXXX村村民委员会和被告D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M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M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项目转包工程款纠纷案201131D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C全权负责XXXXXX社区工程施工一切事宜,判决认为:被告C作为D派驻XX社区建设工程的施工负责人,系代表D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由D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原告主张DXX社区的部分建造项目分包给C,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定。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项目转包工程款纠纷案A辩称原告施工的工程系C让其去临时负责1418号楼后期维修找补工作,和C是雇佣关系。但已支付原告的工程款1万元系A支付,且该1万元支款单至今仍在A本人手中,结合涉案合同,系A本人签字,亦未显示A系代理人。分析原告与A的通话,A支付的1万元仅是部分工程款,三被告辩称原告的工程款仅1万元已全部付清,与事实明显不符。综合上述情况,原告与A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告与A签订合同,双方均系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原、被告之间系违法转包关系,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项目转包工程款纠纷案经鉴定,原告施工的工程造价为99387.34元,A已支付1万元,欠89387.34元。A应支付欠款89387.34元及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A亦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1410月开始上房,参考原告与A签订的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原告主张从201511日开始计算利息损失,予以支持。从201511日开始扣除质保金5%84417.97(99387.34元×95%-10000=84417.97)计息,从201611日按89387.34元计息。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0)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不当。CA系其雇佣人员,与事实相悖。DCA均否认欠原告工程款,逃避责任,在此情况下,D规避是否欠付A工程款,应由D承担不利后果,由D在欠付工程款89387.34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项目转包工程款纠纷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0)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A支付原告B工程款89387.3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A赔偿原告B利息损失[84417.97元为基数,自201511日起至201512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89387.34元为基数,自201611日起至20198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89387.34元为基数,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D在欠付工程款以89387.34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A支付原告B鉴定费用4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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