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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以商铺抵顶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以商铺抵顶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以商铺抵顶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以商铺抵顶工程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以商铺抵顶工程款纠纷,A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认定A已完成以商铺抵顶工程款5480240.87元,应向B支付剩余工程款411920.87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B承担。事实和理由:1.A并非不同意将商铺抵顶给B,事实是在抵顶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后B反悔,不同意以商铺抵顶等额工程款。2021120BA出具了《收房条》,认可收到案涉商铺的钥匙,并在接收商铺后在房屋内窗户上张贴了招租广告,可见商铺完成交付后B以实际行为对商铺进行了使用。2.根据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及其与债权的关系,物权是否变动并不影响债权的成立及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收房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因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法有效。《收房条》对于债权数额、用以抵债房屋位置、面积、价格约定明确,明确了抵顶等额的工程款,且双方以实际行动履行了《收房条》中约定的事项,可见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A不是未及时协助B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是当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该原因并不在A。事实是B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A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并反悔以商铺抵顶工程款。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以商铺抵顶工程款纠纷本案中,A主张《收房条》即表明双方就以物抵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但此之后双方仍在微信中就抵房问题进行沟通,A亦不同意将房屋抵顶给B个人,且商铺仍登记在A名下,并未产生物权的实质性交付。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并未就以物抵债形成合意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以商铺抵顶工程款纠纷综上所述,A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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