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质保金及利息纠纷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济南建设工程质保金及利息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质保金及利息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质保金及利息纠纷,2009年10月31日,X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XX公司承建XX公司车间工程,承包范围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电气工程(图纸范围内办公楼所有电气工程,车间内不包括桥架内电缆及配电柜)、给排水工程、楼地面工程(办公楼楼梯及一楼大厅为大理石地面、扶手为不锈钢、办公室地面为瓷砖,卫生间地面、墙面瓷砖及卫生洁具)、内墙抹灰工程、外墙工程(抹灰、涂料粉刷)、防水工程、消防工程,工期为157天。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一、合同造价3289260元,为一次性包定价格(不含门窗、玻璃幕墙,车间内电缆、配电箱、行吊及附件)。二、工程款支付:工程基础开挖验线验槽后二日内支付合同造价10%,工程基础完成后二日内支付合同总造价的15%;工程主体一层结束二日内支付合同总造价的20%;工程主体结束二日内支付合同总造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日内支付合同总造价的15%;合同额的5%作为质保金,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2日内支付合同额的3%,二年后2日内支付合同额的2%,从竣工验收合格起每月支付合同总造价5%,三个月内付至15%。 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载明:五、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具体为164460元,质量缺陷保证金银行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七、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满24月后(一般不超过24个月),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另查明,已生效的(2012)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确定A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B应承担向A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同时确定A的竣工日期为2010年7月15日。已生效的(2013)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确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B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2日内支付合同额3%的质保金,即B应在2011年7月17日之前支付该款,其未按期支付,则应自2011年7月18日起承担相应的利息,故B支付A质保金98677.80元,并承担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质保金及利息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问题是A所主张的质保金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发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时是否要支付保修金的利息,当事人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一般不支付利息,即无息返还,但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逾期返还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利息。本案中,A主张《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中约定“质量缺陷保证金银行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质保金应为有息返还,B对此不予认可。原审认为,双方虽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中约定“质量缺陷保证金银行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对发包人何时开始承担利息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且双方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仅约定“合同额的5%作为质保金,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2日内支付合同额的3%,二年后2日内支付合同额的2%”,对该期间发包人是否支付利息未作任何约定,因此应认定双方对发包人是否应支付质保金利息未作出明确约定,故对A要求B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3%质保金应付款之日止的质保金利息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B应于2011年7月17日之前返还A质保金98677.80元,其未按期返还,故对A要求B支付逾期返还质保金利息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B应支付A2011年11月4日至2013年8月25日(二审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质保金利息。经原审法院依法核算,B应支付该期间利息11302元。 裁判结果 综上,判决如下:一、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利息11302元;二、驳回A要求B支付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7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